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在此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现问:
(1)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若有,是什么样的权利?
(5)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6)陈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7)陈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求了原著者的同意,但称该作品已经发表,可以不支付报酬,对吗?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是否须事先征得该报同意,支付报酬。
(10)音像出版社发行包含影片片头曲的磁带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11)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为什么?
答:(1)甲的要求是合法的。
(2)丁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3)a侵害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4)王某享有著作权。
(5)张某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张某作为影片的导演,享有署名权,应予保护。但是,张某无权分享电影发行后所获利润。
(6)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权,吴某享有主题歌署名权。
(7)陈某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周某不视为侵权。
(8)不对。应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9)无需征得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
(10)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11)此为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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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2[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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