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刘浩与开封黄河轴承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某合资企业与刘浩接洽,许诺刘以高薪。为此,刘浩以收入过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合同,轴承厂未予答复。过了一周,刘浩就不来上班,轴承厂曾打电话通知他上班,但一直没有答复。在此期间,刘浩与合资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刘浩原单位在得知具体情况后曾与合资企业联系,希望刘浩回原单位上班,未果。为此,轴承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刘浩与轴承厂的劳动合同是否已解除?为什么?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刘浩与轴承厂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因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刘浩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条件。同时,轴承厂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成立。
(2)根据《劳动法》第99条的规定,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合资企业明知刘浩与轴承厂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仍与刘浩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轴承厂要求刘浩回厂工作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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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45[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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