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培训服务期协议上约定的培训费用超过实际培训费用,或者缺少票据、证据支持,则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当降低违约金(培训费用),直至免除违约金。
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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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存在这种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较高的培训费用(例如50万元),但在实际仲裁诉讼中,并不能提供票据、凭证或其它有力证据证明培训费用的发生,则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适当降低违约金。例如认为实际培训费用只有5万元,按5万元计算违约金。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培训根本未发生,则会完全驳回违约金。
从司法实务来看,培训费用不一定要完全由有效票据(发票等)来证明,不一定完全根据发票来计算。现实中,分摊到员工个人的培训费用,确实也无法只靠发票能看出来。如果从培训的时间、地点、安排等能证明合同约定的培训费用与实际基本相符,则司法机关也有可能支持。或者,司法机关虽然不能完全支持按协议约定的培训费用金额计算违约金,也会根据证据显示的实际培训情况来酌定培训费用金额(并以此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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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必须对培训费用进行一定举证义务,否则约定的培训费用未必有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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