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1990年至2000年4月期间是a公司的业务员,在这个期间负责a公司法国部的业务工作,多次代表a公司与法国b公司洽谈业务、签订合同。2000年5月,甲从a公司辞职并成立了自己的公司。6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法国b公司签定服装进口合同。合同签定后,甲又以a的名义向卖方b汇付了部分货款。对此,a一概不知。10月20日,a收到了卖方b寄来的货物提货单,a在查询后方知这其中原因,于是在10月25日电告法国b公司,说明原委,要求取消合同,但是遭到了b的拒绝。a于是干脆放任不管,不提货也不付款。后来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将a起诉至法院。
问:a公司是否需要对此事负责。
分析: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b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虽然在甲和a公司之间确实已经不存在代理关系,甲的行为实际上是“代理行为终止后的行为”,但是b公司却没有得到相关通知,鉴于b公司通过甲和a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业务关系,从客观上看,b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甲和a之间的代理授权关系仍存在。故在表见代理情况下,代理行为不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当b向a 公司主张权利,本人不得以无授权对抗,其法律后果也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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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代理[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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