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年初,受到销售不畅以及客车业务下滑、资金链紧绷的影响,青年汽车在全国各地的生产基地陆续出现拖欠员工薪酬、停缴社保的情况,这其中也包括了隶属于青年汽车杭州生产基地的四家企业:杭州亚曼发动机有限公司、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及浙江青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面对企业的长期欠薪,许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叶某等166名上述四家企业的员工无奈走上了追讨欠薪之路。2015年5月,上述劳动者通过信访部门介绍到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江东管委会”)申请法律援助。
面对人数如此众多的劳动者以及他们追讨欠薪的诉求,大江东管委会极为重视和支持。考虑到集体欠薪案件与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稍有处理不当就可能诱发群体性涉稳事件,针对该特点,大江东管委会为劳动者开辟了“绿色通道”,主要采取了两大有力措施:一是积极协调各方关系抓紧筹备、设立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江东劳动仲裁委”),二是在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与大江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就案件的立案、开庭排期等进行衔接,做到关口前移、提高办案效率,争取尽早结案、尽早帮助劳动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应得利益。
2015年5月18日,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章悦(现已变更执业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张菲受大江东管委会法援中心指派,担任前述166名劳动者的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安排与四家单位的劳动者代表见面交流,认真听取了劳动者代表们陈述的基本情况,经分析后认为:该群体性欠薪案件有三大难点:第一,涉案劳动者人数众多且部分劳动者在涉案四家企业实际停产后的待岗期间已返乡或前往他处务工、人员分散各地,证据材料、委托手续及劳动仲裁申请书等诉前材料的收集主要依赖于邮寄,这给律师办案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工作效率也因此受影响;第二,案涉四家企业的财务管理及合同管理极不规范,工资发放系采用贷记卡(信用卡),银行流水无法反映工资发放的性质,且劳动者手中无劳动合同,亦无法证明薪酬标准和入职年限,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弱;第三,部分劳动者主张因社保停缴引起的医药费报销损失及个人因出差等原因垫付的报销款返还等特殊诉请,但报销款的凭证已上交单位,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举证上较为被动。
针对案件的上述特点,律师拟定了诉前工作方案,包括以下三项具体内容:一是确定诉请材料的收集工作务必建立在一次性全面告知、最短时间有效收集的基础上,提前拟定了《诉请告知书》,就劳动仲裁所需的材料准备事宜对各劳动者进行了告知,通过劳动者自发成立的维权qq群进行反复公告、通知;二是结合各劳动者代表口述的企业实际情况,拟定了格式化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委托书、证据清单及《劳动者基本情况登记表》,要求劳动者在补充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信息、岗位情况、入职起始时间、社保缴纳情况、薪酬发放情况(包括月工资标准、实际欠发工资情况)等各项具体信息的基础上,限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证明、劳动合同(若有)以及其他案涉相关证据材料;三是由各劳动者代表配合协助,对案涉166人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拖欠工资数额、经济补偿数额等数据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形成电子化档案。
经过近一个月紧锣密鼓、紧张有序的诉前材料收集及整理,至2015年6月10日,涉及四家企业、166名劳动者的166份劳动仲裁申请材料已全部准备就绪。经大江东管委会从中沟通、衔接,援助律师于2015年6月11日带着装满整整三个拉杆箱的立案材料,前往大江东劳动仲裁委办理立案手续。案件受理后,大江东劳动仲裁委在最快的时间安排送达了开庭通知、应诉通知。
2015年7月31日、8月3日及9月7日,大江东劳动仲裁委组织了三次密集庭审及期间的多轮调解。作为劳动者(申请人)的代理人,援助律师与被申请人单位一方的企业代表、律师围绕着“企业停产停业期间是否仅发放生活费、无需承担经济补偿”为核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申请人一方认为: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实际于2014年5月10日停工放假,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劳动合同名存实亡,且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的规定,企业在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向劳动者发放“基本生活费”,生活费非工资,企业无需承担经济补偿。而援助律师认为,至案涉争议提交仲裁前,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包括2014年5月前拖欠的工资以及2014年6月后待岗期间的工资,并应为申请人补缴该期间的社保费用。虽然浙劳社厅字[2003]123号规定,企业在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向劳动者发放“基本生活费”,但劳动关系未解除,“基本生活费”仍属于“工资待遇”范畴,被申请人拖欠生活费的行为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被申请人欠缴社保,申请人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11月12日,大江东劳动仲裁委就许大永等166案做出裁决,就许某某等与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9案,裁决企业一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合计208445.21元;就陈某某等与浙江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76案,裁决企业一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合计2138496.03元;就刘某某与浙江青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43案,裁决企业一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合计868272.65元;就叶某与杭州亚曼发动机有限公司38案,裁决企业一方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合计788045.86元。另,上述166案中,5案因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1案因系劳务关系被驳回。
仲裁裁决送达后,四家企业就其中的138案不服仲裁裁决(主要涉及经济补偿判项),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大江东管委会指派,两名律师继续担任138案劳动者一方的援助律师,经2016年6月27日、6月28日及7月15日三次开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三期支付”的调解方案:仲裁支持的劳动者工资由企业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分两期支付,仲裁支持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减半由企业于2017年3月30日(第三期)支付。但遗憾的是,单位一方并未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
为做好与执行工作的衔接,援助律师又拟定了格式化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执行申请告知书》,就执行相关事项及材料准备对案涉劳动者进行了告知,并于2017年1月向萧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第一期款项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经过多次的执行案沟通,在律师准备就第二、三期款项一并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之际,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发布《公告》,依法受理浙江青年莲花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青年莲花发动机有限公司、杭州亚曼发动机有限公司三家单位的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援助律师在征求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后,中止继续递交后续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并重新拟定了劳动债权申报的工作方案,向劳动者进行了告知,并将仲裁、一审阶段所涉的全部仲裁裁决书、民事调解书、裁判结果汇总数据、涉及劳动者入离职时间等关键证据材料整理汇总成册后递交管理人,以促进劳动债权的尽快审核确认。2017年8月25日,援助律师列席了上述三家单位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听取了管理人的工作报告,并就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现有财产情况进行了初步的了解。2017年9月4日,援助律师接到萧山法院电话通知,杭州青年汽车有限公司亦被受理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与前述三家单位一致。接到通知后,援助律师在第一时间与破产管理人取得联系,并补充提供了所涉许大永等9人在仲裁、一审阶段的裁判文书及相关裁判结果的汇总统计。
至此,前述166案已历时2年半,历经仲裁、一审、执行转破产三个程序。日前,援助律师已协助破产管理人完成对所涉166人次劳动债权的第一次审核校对工作。
【案件点评】。
上述案件存在涉案人数多、影响面广、案件跨度时间长、历经法律程序多、律师工作量大的特点,是较为典型的集体讨薪维权案件,且属于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律援助前,案涉166名劳动者曾数度到区、市政府上访请求处理。通过大江东管委会的耐心沟通,开辟绿色通道给予法律援助,劳动者进入了法律维权程序。
作为群体性案件的代理律师,尽最大的努力积极引导劳动者使用法律的维权武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不必要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援助律师仍将定期与管理人沟通、积极跟进破产案件的后续进展,在法院、管理人及大江东管委会的支持下,争取早日为劳动者拿回应得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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