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 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
答;(1)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2)、b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公司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交货,b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公司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
如果仅要b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b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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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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