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40岁)是某市肉联厂职工。2010年7月5日下午3时许,甲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乙(9岁)去附近水库游泳。乙的母亲即甲的姐姐告诉甲,乙不会游泳,叮嘱甲要照看好乙。约4时许,甲带乙到达水库,租了个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小时,而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乙提出再次下水,甲开始不允许,经乙再三请求,甲不过只好同意。乙带一个救生圈下水,甲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乙。乙下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甲一看急忙下水救,但已找不到人,后乙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乙系溺水死亡后甲被抓获。甲归案后,又主动交代,2008年6月某一天,当他翻晒自家草垛时,曾铁叉戳在躲在麦草堆里睡觉的一流浪汉的胸部上当他发现流浪汉呻吟呼救后,立即放手中铁叉后退几步。为了逃避责任,他从流浪汉身上拔下铁叉便走,后流浪汉被过路人现并送往医院,由于医务人员过失,未给予及时抢救,流浪汉失血过多而死亡。在回时,甲发现自家院墙边上有人影闪动,怀疑是邻居丙发现了自己的行为,于是举起铁叉朝那边刺去,后来甲才发现原来刺中的是一头猪。
根据刑法理论和刑法学知识并结合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对乙的死亡,甲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甲一叉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甲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什么?
(3)对流浪汉死亡的结果,甲在主观上持何种心理态度?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4)对于刺中猪的行为,甲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1)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甲对乙的死亡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乙死亡的结果,所以甲的行为构成过致人死亡罪。
(2)①甲无意中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根据情的具体情况,应当认为,甲在翻晒自家草垛时不可能预见到有人藏匿其中,因此其一叉刺中流浪汉胸部的行为,甲在主观心态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应当认定为意外件,对此,甲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②甲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系,因为流浪汉死亡是由于甲的行为引起的。即便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导致流浪汉失血多而死亡,但这并不能中断甲的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对流浪汉死亡的结果,甲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于:
①从主观方面看,甲明知是自己刺中了流浪汉,而且被害人被刺中胸部,一定伤势轻,所以甲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是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可是,于甲害怕承担责任,又见周围无人发现,便弃之不顾,对被害人是死是伤采取放任不管态度。
②从客观方面看,由于甲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处于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因此,就负有防止具体的危害行为发生的特定义务,但甲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拔铁叉一走了之,而后流浪汉因失血过多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综合上述两点,甲的行为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4)对于刺中猪的行为,甲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甲刺出铁叉的时候具有杀人的故意,虽然没有产生预期的结果,但这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当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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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过失致人死亡[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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