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某与谢某某于1998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二人在兵团第五师某团某连各有身份地40亩用于棉花种植,在博乐市有房产一套。2018年6月15日,谢某某对张某某实施家暴行为,致使张某某右腿大面积肿胀并伴有积液。张某某接受手术治疗之后于博乐市租房休养。休养期间,张某某、谢某某二人签订分居协议。
二人约定,张某某的身份地交由谢某某管理,年底结算后土地收入二人各得50%。后来,张某某主张由谢某某承担自己因遭受家暴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就身份地的年底分成以及房产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
10月16日,张某某就此事向兵团第五师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件后,首先稳定了张某某情绪,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心理抚慰,促使张某某放下心里负担。之后,调解员征询谢某某意见,得到同意调委会居中调解的答复。10月17日,张某某与谢某某来到调委会,调解员再次确认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规定,双方同意调解,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和人员。
由于张某某、谢某某均缺少法律常识,调解员二人详细解释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丈夫谢某某对妻子张某某实施家暴,已经触犯了《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调解员对谢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一次调解,调委会建议双方念在“一日夫妻百日恩”,秉持求同存异的理念重归于好。通过让双方表达自己的观点来发现问题,然后针对双方的观点提出针对性的点评及建议。但效果并不理想,双方均表示将继续维持分居现状。
调委会吸取上一次的经验教训,转变调解方向。调委会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确认双方都想维持分居现状。目前,当事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有3点:一是二人位于博乐市的房产问题;二是身份地的年底收入分成问题;三是张某某的治疗费用问题。
针对分歧,调解员向张某某、谢某某说明,二人虽已分居,但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由于谢某某在婚姻家庭中的家暴行为,致使张某某接受手术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谢某某有义务承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调解人员向双方讲解完法律政策后,采取“心贴心”的方法做工作,寻找本案中的本质问题。谢某某认为虽然双方有过协议,但由于土地全由自己管理,故而并不认可将收入分张某某一半。同时,谢某某认为其虽有家暴行为,但不至于达到需手术治疗的程度,所谓手术纯属张某某言过其实,故不需要承担手术费用。
在本案一度陷入僵局的时候,调解员通过拉家常的方式了解了谢某某两个孩子的详细情况。在双方的叙述中,调解人员发现谢某某对两个孩子非常疼爱,尤其是儿子,儿子的成家又是夫妻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于是,调解员又利用“亲情感化法”对双方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服教育。虽然双方有意见分歧,但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经当事人确定共有财产后,对其住房、身份地的分配以及治疗费用的承担等都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位于博乐市的房产(含地下室)及家电归双方儿子所有,用做婚房。
2.谢某某代管张某某的承包地到2018年年底,亏损由谢某某自己承担,盈利则把收入存入儿子名下。
3.谢某某承担张某某因家暴行为产生的治疗费用。
【案例点评】。
在处理本案时,家庭暴力导致的一方产生的治理费用承担问题以及分居后的身份地问题等尤为棘手。调委会以疏导为主,最开始是从普及《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政策,采取“面对面”“背靠背”“心贴心”的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后又主动寻找“突破口”,转变调解思路,找到双方的共性,从亲情血缘入手,顺利达成一致协议,最终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避免了纠纷的激化。所以针对婚姻家庭类纠纷,调解员应从法律入手,贯穿情理,法情相融,定息止纷,真正做到法、理、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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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第五师张某某与谢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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