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0日,滨州市滨城区某镇某甲村李某甲因病去世,留下五间土坯房和二亩承包地。李某甲为单身,无子女及父母继承其遗产。李某乙是李某甲妹妹,为滨城区某镇某乙村村民,李某乙将李某甲房屋及承包地以11000元卖于某甲村王某。李某甲的堂嫂刘某提出异议,要求享有处置遗产的权利。双方争执不下,于3月7日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镇调委会立即选派了3名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接着又到村里调查了解,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制定了调解方案。
本案是由李某甲遗产处置引起纠纷,遗产继承如何确定?遗产处置如何认定。
当事人李某乙坚持认为自己是死者妹妹,且对死者日常及病重期间尽到了扶助义务,对遗产享有处置权,处置遗产得款主要用于死者生前住院费用及其他债务,并非图谋遗产。而刘某认为李某乙已出嫁,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不应处置死者遗产,自己是死者的堂嫂且与死者在本村的关系最近,按照农村传统应由自己处置遗产,最起码自己应该优先购买处置的遗产。
调委会经过进村入户调查,同时征求村委会意见,根据调查了解到:李某乙为死者的亲妹妹,平时对死者经常进行扶助,在死者生前病重期间进行护理,垫付住院费用累计10000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李某乙是死亡人李某甲的妹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并处置李某甲遗产。刘某为李某甲堂嫂,在李某甲生前没有明确的扶助,其亲属关系较远,不应对李某甲遗产进行继承和处置,优先购买死亡人遗产虽是农村传统说法但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且所出购买价格远低于本村王某所出的11000元。
【调解结果】。
在镇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李某甲遗产由李某乙处置,由王某以11000元价格购得。
2、李某甲房屋内家具等用品由李某乙赠送给刘某。
李某乙与刘某为亲戚关系,口头达成和解,不再签订书面协议。
调解员经过回访,双方当事人已将口头协议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的难点在于继承权认定和遗产处置问题,继承顺序和对死亡人是否尽到扶助义务是此案调解的突破口。调解员通过对农村传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明确解读,依法处理遗产纠纷,有效缓和亲属关系,有利于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从而维护辖区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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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李某乙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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