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
在车主与“挑土”司机的关系中,车主将特定时间内的经营权发包给挑土司机使用,收取一定费用,挑土司机在该时间内利用出租车经营权盈利,形成承包关系。承包固定了经营权的范围,而租赁不限定该车如何使用(如去拉货等)。也可能是雇佣关系,车主给挑土司机钱,所得归车主。
而其不属于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第一,劳动关系有主体资格法定的特点,经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取得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享有用工权利。挑土司机并非出租车单位注册聘用的司机,而是车主或司机私自聘用的代班司机,用工主体是车主个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无法构成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关系的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交织,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有控制权。而挑土司机对车主没有从属性,不用服从其组织调配、纪律;车主无法控制其劳动过程、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模式选择等,只能约定其经营权实现的方式、时间等,双方只有平等的承包合同关系。
第三,劳动关系的人身性和财产性相结合。而挑土司机没有工资待遇,是靠自己的经营获取报酬,且与车主的人身联系较小,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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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车行业中,车主与 挑土 司机是何关系[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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