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请分析:
(1)如何理解第109条规定的“人格尊严”的含义。
(2)如何理解“名誉”的含义。
(3)如何理解第110条规定的“名誉权”的含义,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4)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对死者的名誉如何保护。
11.答:(1)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2)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3)民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4)死者不享有名誉权;死者的名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