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较大可能性
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媒体平台删除了李兴发布的涉案文章,但李兴又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某房地产公司的多篇文章。听证中李兴表示“如果某房地产公司不作整改,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将会再发”,这说明李兴仍有发布涉某房地产公司相关文章的可能性。据此本院认定李兴存在持续发布涉某房地产公司文章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法律关系、行为的性质、目的、方式等因素进行判断。
根据本院听证时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李兴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相关房产,双方关系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的关系,因房产至今未交付,双方产生争议。虽然李兴于今年5月14日至8月20日发布的涉案10篇文章中存在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激言论及不文明用语,但上述文章已于今年11月20日被删除。从新发布的文章内容来看,李兴的言论主要针对的是房屋质量及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已履行承诺等问题,其中含有“骗”“忽悠”“坑业主”等情绪化用语,反映出李兴对楼盘质量的负面评价及对某房地产公司的不满情绪,尽管双方对文章描述的有关事实是否属实存在争议,但上述言论仍属购房者对购房体验和感受的主观描述,出于维权目的而发布的可能性较大,不同于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因此,对于李兴自文章被删除至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禁令申请期间新发布的文章或此后可能发布的文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后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作出裁定 三[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