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变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用。
案例分析: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陆艳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属既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双缺乏人,因此,程君依法应当对陆艳有扶养义务,支付陆艳的扶养费,故陆艳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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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内抚养费纠纷[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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