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请分析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案: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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