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某公司业务经理万某叫一按摩女上门服务,不想在服务中猝死床上,公司遂申请工伤认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万某不构成工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万某的意外死亡属于工伤。
据多方供述,案件事实比较清楚,万某为武汉某公司业务经理,2019年10月,万某受公司指判外出办理业务。由于旅途乏困,万某与同事喝了2瓶啤酒后,便打电话给洗脚城,叫了一按摩女姜某为其上门服务。姜某来到宾馆后,首先去了趟卫生间。10几分钟后,当姜某从卫生间出来时,发现万某躺在床上一动不动,疑似睡着。姜某便自顾自地给万某按摩起来,期间和万某不断进行言语上的交流。可这万某始终一动不动,深感不对的姜某遂将情况告知宾馆管理人员,后万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万某公司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社保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驳回了公司的要求。公司不服社保局的认定,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职工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则不应当认定工伤。万某在猝死时,正在接受按摩服务,其行为明显不属于工作范畴,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有理有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案发时,万某确实在公司外派期间,属于因公外出,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万某在死亡时,确实从事个人活动,但那是由于万某因为工作疲劳过度,欲解解乏实施的放松行为。万某最终猝死不是因为其按摩行为导致猝死,而是因为劳累过度所致。万某的死和按摩之间,并无明显的因果关系,由此不予认定工伤,无任何法律依据。
本案中的万某并不存在上述行为,因此应当给予认定工伤。万某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前置性条件,经和有关机关了解,万某在外出期间,并未存在违法性行为。且经医学诊断证明,万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万某的死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当予以认定工伤。
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按摩服务是否和万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如果证实万某确实是因为疲劳过度而死,与按摩服务毫无关联,则应当给予万某认定工伤。法律虽然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有温度的法律才是人们支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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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按摩发生意外属于工伤吗[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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