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陆某是同村农民,赵某因无耕牛便向陆某购买一头公牛耕地。合同约定,赵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1月1日陆某将公牛交付赵某,赵某2月1日支付价款。二人约定在支付价款前,耕牛所有权仍属于陆某,但未将该约定进行登记。1月15日赵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耕牛卖给不知情的王某并完成交付。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赵某和陆某的买卖合同中关于陆某保留所有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2) 现在耕牛归谁所有。
10.【参考答案】(1)约定有效。《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可见,本案中,赵某和陆某约定在赵某支付价款前,耕牛的所有权仍属于陆某的做法是有效的。
(2)耕牛归王某所有。《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赵某和陆某虽然约定了陆某保留所有权,但是该约定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因此,王某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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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买卖合同[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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