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法官独任制改革的前置思考。
(一)法官独任制与实现司法公正。
“公正历来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美德和崇尚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格。”法官独任制为民事诉讼而设,其生命活力必然应当以公正作为根基。
法官独任制有利于落实错案追究制度,虽然当下我国合议庭内部存在案件承办人担责模式,但是因为对外以合议庭的方式作出裁判,而合议庭又普遍存在“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形式主义,这就致使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产生法院内部运行与外部展现产生脱节,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而法官独任制审理案件下,错案追究制度主体明确,有利于实践落实,加强对法官的监督问责,保障司法公正。此外,法官独任制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脱去了合议制的外衣,法官个人直接对案件负责,并且为避免错案的发生,就必须独立思考,全面分析案情,对裁判持更加审慎的态度,自身办案水平将会不断提高,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二)法官独任制与提升司法效能。
法官独任制从司法效率的纵向谱系出发进行设计,会更多的关注当事人的权益,克服当事人权益保护与法院负担过重的矛盾,摆脱简易程序的束缚,实现其独立价值。
独任制审理案件最直观的一点是节约资源的优势,当下我国合议庭的组成要求必须是单数,即 3 人及以上方能组成合议庭,无论是纯粹由审判员组成还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与独任制仅仅需要一名审判员相比,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均会多出更多耗费。并且,独任制法官比起合议庭审理案件,权责更加明确,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审判资源利用率产,生直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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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独任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二[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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