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某公司a与马来西亚某公司b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a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
问题:这10%的货物损坏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如果真如b公司所称,其已履行完合同项下的义务,货物已交由a公司的代理人照管,那么这批货物的风险就应转移给a公司,在这一前提下,a公司代理人当时未装货就返回,b公司自然无义务去进一步承担因不可抗力(台风)造成的货物风险,这10%的货物损失就应由a公司承担。但关键是,b公司真的已履行了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了吗?换言之,当a公司首次派人提货,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在敞蓬中时,b公司是否已经做到了fca规则中的“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承运人或代理人的照管之下”?b公司还需不需要履行装货的义务。
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由于交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这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的代理人的照管之厂,这样风险也就未转移给a公司。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造成后,b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做出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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