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企业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后果,主要体现为该企业的财产损失。某房地产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房产价值、楼盘销售业绩、企业信用等因李兴的行为正在或即将遭受损失,也没有说明不及时制止李兴的行为,企业会遭受哪些难以弥补的损害。涉案文章主要通过李兴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从文章的阅读量来看,李兴发布的涉案言论影响范围有限,即使存在部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负面评价,对某房地产公司也难以产生通过事后救济不能弥补的财产损失。因此,不及时制止李兴的行为,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较小,故涉案情势不具有作出禁令的现实紧迫性。
作出禁令是否会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某房地产公司请求本院禁止李兴发布的文章、言论除某特定文章外,还包括其他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文章和言论,但哪些文章和言论涉嫌侵害其名誉权,仍需要对具体文章或言论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作出禁令,李兴发布的每一篇涉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都可能被纳入审查范围,将对李兴通过网络发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评论,造成很大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在李兴不具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作出禁令将严重限制李兴作为购房者评论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
住房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问题,当禁令内容可能涉及购房者基于维权目的发布的言论时,法院应当慎重并从严审查,充分考虑禁令的社会影响。结合本案情形,若本院作出禁令,可能会产生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利用人格权侵害禁令阻止购房者发布相关言论的不良示范效应。故作出禁令可能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虽然某房地产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但现有文章内容不足以证明李兴具有侵害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较大可能性,不及时制止其行为给某房地产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能性较小,且作出禁令可能会造成当事人利益的失衡,也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某房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是否作出禁令取决于审查禁令申请时的案件情势。本院对本次禁令申请的驳回,并未排除某房地产公司根据案件情势新变化再次提出禁令申请的权利。如果李兴通过网络持续发布的言论,对某房地产公司名誉权的影响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作出禁令的条件,那么若某房地产公司再次提出禁令申请,本院将依法作出禁令。因此,李兴通过网络发布批评某房地产公司的言论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关于处理本禁令申请的程序问题,本院根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立法精神,综合考虑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效力、救济程序以及实施方式与效果,比照诉中行为保全程序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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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民法典施行后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作出裁定 四[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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