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是同村农民,李某因家里盖房的需要向王某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双方约定,李某以600元价款购买王某所有的三根木料。李某当场向王某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暴发,将存放于王某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第二天,李某带着300元到王某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王某则说,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木料已归你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交付木料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答:(1)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未发生转移。民法典)第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的除外。”本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尽管李某和王某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王某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李某,,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
(2)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民法典》第604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木料尚未由王某交付给李某,因此木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理应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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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木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未发生转移。民法典)第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的除外。”本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本案中尽管李某和王某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王某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李某,,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
(2)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民法典》第604条第1款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木料尚未由王某交付给李某,因此木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理应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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