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7年8月底的8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为该汇票进行担保。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王某要求华茂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是非票据关系。
(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宁波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担保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能抗辩。
(3)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8千万,而大写金额为八百万的话而拒付,请问能否拒付,为什么?如果宁波银行2月20日拒绝承兑该汇票,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王某怎么办?
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8千万,而大写金额为八百万的话而拒付,可以拒付,这是对物的抗辩,即汇票本身存在问题。因为银行拒绝承兑的情形中有这样一条:汇票票面金额大小不一致。所以可以拒付。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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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是非票据关系。
(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宁波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担保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能抗辩。
(3)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8千万,而大写金额为八百万的话而拒付,请问能否拒付,为什么?如果宁波银行2月20日拒绝承兑该汇票,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王某怎么办?
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8千万,而大写金额为八百万的话而拒付,可以拒付,这是对物的抗辩,即汇票本身存在问题。因为银行拒绝承兑的情形中有这样一条:汇票票面金额大小不一致。所以可以拒付。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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