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我国刑法第351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刑法规定的众多犯罪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比较简单的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情况的界定还相对模糊,各地的执行标准不一,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一是行为人并不知道种植罂粟是违法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罪与非罪如何界定;二是行为人在收获罂粟即割取津液后将其晒制成鸦片,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三是行为人在得知民警去踏查产毒时,在警察未发现之前情急之下把未成熟的罂粟拔掉,此种行为是否该认定为“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四是在何种情况下属于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五是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抗拒铲除,使用暴力与否对定罪有何影响?
二、什么是毒品原植物
从世界范围来看,毒品原植物主要包括罂粟、大麻、古柯、咔特树、仙人球毒碱、麦角菌等。从本质上来讲,毒品原植物是指含麻醉性生物碱较高的植物。国际禁毒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予以管制的主要是罂粟、大麻和古柯三种。我国刑法只笼统规定“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没有指明这些植物所代表的具体种类,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对某些植物(含有微量鸦片)能否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的问题。因为罂粟、大麻、古柯在植物学中分别代表着多种同类的植物,而这些不同种的植物虽然名称相同,但其麻醉性物质的含量却有很大差异。以罂粟为例,罂粟有50多种,其中可提取吗啡类毒品的主要是鸦片罂粟一种,其他多为观赏植物。2002年10月8日,《北京青年报》以较大篇幅报道了这样一则案件: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农妇岳某种植了13830株冰岛罂粟花,当地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冰岛罂粟花属于毒品原植物,岳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在与此相关的另一起案件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冰岛罂粟花不是毒品,而是园林观赏植物,可作花卉种植。冰岛罂粟花是不是毒品?两地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究其原因,在于两地司法机关认定毒品原植物的标准不统一。因此,确定某种植物是不是毒品,不能仅以名称来判断,还要结合该种植物的本质,即能否从中提炼出一定量的毒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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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什么是毒品原植物[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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