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曹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为曹某的姐姐,多年来对曹某进行扶助、供养,扶养较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权益,故于今年9月25日裁定撤销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该撤销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据原裁定书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亦随之撤销。双方重新进行遗产继承。
■裁判解析
本案两个审理难点的认定
第一,本案应当适用的程序。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形成了提出异议的司法确认利害关系人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或再审建议。本案中,曹家四姐妹针对已经生效的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提出异议,应当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第二,本案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就此类案件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度大相径庭,有仅从管辖法院、申请人主体资格、司法确认是否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的;也有除形式审查外,对于异议申请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关事实进行严格的实体审理的。本案的问题关键在于,曹家四姐妹是否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存在着利害关系,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除了审查相关民事裁定书的管辖问题、申请人主体资格、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外,通过直接询问当事人,了解被继承人离世前十多年间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生活状态,特别是了解到小曹成年后,从经济上和精神上均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小曹亦认可四位姑姑在被继承人生病后长期扶助、供养,承担了较多的扶养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本案虽然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曹家四姐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相关民事裁定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实际利益,曹家四姐妹不应当在遗产继承处理中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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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撤销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据原裁定书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亦随之撤销。双方重新进行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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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案应当适用的程序。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形成了提出异议的司法确认利害关系人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或再审建议。本案中,曹家四姐妹针对已经生效的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提出异议,应当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第二,本案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就此类案件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度大相径庭,有仅从管辖法院、申请人主体资格、司法确认是否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的;也有除形式审查外,对于异议申请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关事实进行严格的实体审理的。本案的问题关键在于,曹家四姐妹是否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存在着利害关系,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除了审查相关民事裁定书的管辖问题、申请人主体资格、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外,通过直接询问当事人,了解被继承人离世前十多年间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生活状态,特别是了解到小曹成年后,从经济上和精神上均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小曹亦认可四位姑姑在被继承人生病后长期扶助、供养,承担了较多的扶养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本案虽然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曹家四姐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相关民事裁定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实际利益,曹家四姐妹不应当在遗产继承处理中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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