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湖北省某文具厂在毛笔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图形为加空心装饰的b字。商标局审查认为:以加空心装饰的b字作商标,尽管有所装饰,仍然是一个b字,并未构成独具特色的图形,缺乏显著特征,决定对文具厂的申请予以驳回。
问:(1)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主要条件与标准?
(2)商标局能否审定文具厂的b字商标?为什么?
(1)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明显的标志,也就是商标应当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条件与标准:
(2)本案涉及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显著特征是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具备显著特征,就没有区别作用(即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就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倘若作为商标注册,就会造成与其他标志的混淆,影响消费者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根据《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有以下四个标准:(1)商标图案的设计不能过于简单,应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如以一条直线、一个字母这种符号或以极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商标图案的,缺乏显著性。(2)使用国家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商标的缺乏显著性。(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缺乏显著性。(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或者和"红十字"等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缺乏显著性。
本案中文具厂以b字母作商标申请注册,属于极具简单的符号,不具有显著特征,故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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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标的显著特征[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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