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为保证全体债权人能够平等受偿,破产法明文禁止债务人个别清偿。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债务人并没有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而是为单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向个别债权人代为清偿。该种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为债务人代偿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效的个别清偿行为呢?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揭晓答案。
裁判要旨。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担保人自愿为债务人代偿债务的,用于代偿的款项并非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属于个别清偿。
案情简介。
一、2012年6月19日,南翔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华夏银行同意承兑以南翔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票面总金额22200000元,出票日为2012年6月20日,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0日;且该债务由五洲汽车公司、瑞安塑胶公司等提供担保。
二、汇票届期,南翔公司未按约定足额交存票款导致华夏公司为其垫付票款;而后,2012年12月31日,担保人五洲汽车公司、瑞安塑胶公司各向南翔公司在华夏银行处开设的账户存入现金116520元,用于代偿南翔公司银行垫款利息。
三、同日,华夏银行将116520元款项连同南翔公司原有的账户余额161.64元,一并扣划,用于偿还本息。
四、另外,南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五、此后,管理人以华夏银行扣划担保人存入的资金属于个别清偿为由,诉请返还;华夏银行则辩称担保人代偿的款项不属于个别清偿,不应返还。
六、本案经瑞安法院审查判定,担保人自愿代偿的行为,不属于个别清偿。
裁判要点。
本案的焦点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个别清偿?笔者认为,不属于个别清偿。
因为,虽然《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本案中,担保人在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后所作的清偿,系担保人的自愿代偿行为,且用于代偿的款项也并非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故不属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另外,华夏银行扣划的南翔公司原有的账户余额161.64元,属于南翔公司的财产,且被告的扣划行为发生在南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应确认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虽然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可以要求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这就提示广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可能发生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时,要以要求债务人寻找担保人,为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对于管理人来讲,在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个别清偿行为时,需要将担保人的个别清偿排除在外,以免发动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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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担保人自愿为债务人代偿债务的,用于代偿的款项并非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属于个别清偿。
案情简介。
一、2012年6月19日,南翔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华夏银行同意承兑以南翔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票面总金额22200000元,出票日为2012年6月20日,到期日为2012年12月20日;且该债务由五洲汽车公司、瑞安塑胶公司等提供担保。
二、汇票届期,南翔公司未按约定足额交存票款导致华夏公司为其垫付票款;而后,2012年12月31日,担保人五洲汽车公司、瑞安塑胶公司各向南翔公司在华夏银行处开设的账户存入现金116520元,用于代偿南翔公司银行垫款利息。
三、同日,华夏银行将116520元款项连同南翔公司原有的账户余额161.64元,一并扣划,用于偿还本息。
四、另外,南翔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指定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五、此后,管理人以华夏银行扣划担保人存入的资金属于个别清偿为由,诉请返还;华夏银行则辩称担保人代偿的款项不属于个别清偿,不应返还。
六、本案经瑞安法院审查判定,担保人自愿代偿的行为,不属于个别清偿。
裁判要点。
本案的焦点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个别清偿?笔者认为,不属于个别清偿。
因为,虽然《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本案中,担保人在债务人被受理破产后所作的清偿,系担保人的自愿代偿行为,且用于代偿的款项也并非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故不属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另外,华夏银行扣划的南翔公司原有的账户余额161.64元,属于南翔公司的财产,且被告的扣划行为发生在南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应确认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债务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虽然不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可以要求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这就提示广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可能发生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能性时,要以要求债务人寻找担保人,为其应当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对于管理人来讲,在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个别清偿行为时,需要将担保人的个别清偿排除在外,以免发动不必要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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