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vievo
顶0
加入收藏
相关问答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