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入户申请,子女户口证明,父、母亲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父、母亲结婚证.派出所审核后加盖户口专用章.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公安分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迁户规定的当场办理户口《准迁证》.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1.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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