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定位,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努力践行“四种形态”,做到执纪审查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
一是写好流程把控“基础”文章。依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1+n”配套制度,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充分利用中央纪委“信访管理系统”,强化纪检监察信访闭环管理,提升信访处置信息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共收接信访举报377件,转立案26件。强化问题线索源头和流向管控,提高执纪审查精准度。推动镇级一般性谈话室建设“全覆盖”,并落实规范使用;建立常用信息“大数据库”,探索扩大执纪审查的智慧效应和综合效应。
二是写好方式方法“创新”文章。完善由25个单位参与的反腐协作机制,区委书记亲自参加反腐联席会议并明确部署要求,不断增强反腐合力;建立“周通报月例会年考评”机制,形成“工作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责任考评化”推进模式;围绕“高度、力度、尺度、温度”优化审理谈话,落实“一图四表一书”处分决定执行,放大执纪溢出效应。今年以来,全区立案287件,同比增长15.26%,自办案件164件,同比增长1.6倍;涉及党政纪处分256人,其中处分行贿、违规送礼党员16人。通过执纪审查能力提升,有力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巩固反腐败压倒性态势。
三是写好标本兼治“案后”文章。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共处理党员干部414人,其中第一种形态157人,占比37.9%,第二种形态190人,占比45.9%,第三种形态17人,占比4.1%,第四种形态50人,占比12.1%。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在加大警示教育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财务管理、教育医疗等领域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形成供区委参阅决策,推动出台《吴江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机制,形成研究问题、推进整改、成效评价、监督问责的专责监督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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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落实监督四种形态[朗读]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五条增加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进一步明确“四种形态”是做好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方式。本文以第一种形态为重点,对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当前的运用成效,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基本成效
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提醒教育党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专门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有力督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不断扩大,每个党支部规范设置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村社党组织中专门设置纪检委员的工作不断推进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基层党组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业务培训越来越多,推进业务能力提升的平台不断增多,纪检监察干部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能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依规依法履职尽责,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用好执纪尺子的量度适度不断优化,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逐步形成。
存在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闭环流动的系统,第一、二种形态运用得多,第三、四种形态的运用就应该成递减趋势,但从近期查办的基层党员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综合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成效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深入理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不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好“四种形态”的初衷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很多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尤其是谈话提醒时,没有充分发挥谈话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遏制作用。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对谈话提醒心存畏惧,导致出现不配合、不能正视自身问题的情况。二是组织实施的谈话人往往碍于情面,充当老好人,组织谈话不严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谈话提醒流于形式、走过场等。三是由于谈话提醒不是重处分,出现谈多谈少一个样的情况,未能真正发挥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的作用。出现以上困境,都是对运用“四种形态”初衷理解不到位导致的结果,要真正发挥谈话提醒等第一、二种形态的作用,亟需破解以上困境。
(二)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性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实践“四种形态”各个环节有明确规定,各级纪检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于谈话提醒、函询等常用程序性审批文书也做了范式,但许多基层党组织在实践运用中没有准确把握文书范式,导致出现一些不够规范的情况。一是文书记录不规范。有些基层党组织记录谈话提醒内容太简单,谈话记录存在统一制作的嫌疑,谈话提醒资料缺少谈话对象签字。二是结果运用不规范。大多数谈话提醒是一谈完事、一谈了事,谈话提醒的记录资料大多由纪检部门归档存放,管理部门缺乏联动,谈话提醒完成后的后续追踪责任主体部门不明确,后续追踪机制基本缺失,谈话提醒的作用无效果评价机制,作用难以发挥到位。
(三)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滞后性。在实践运用第三、四种形态时,常存在滞后性,在进行基层党组织党员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时表现明显。基层党组织党员因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处分都是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实施,但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党员的纪律处分,需要有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文书材料,纪检部门需征求执行法官的意见才能领取到生效证明,如在指定管辖进行法院审理判决的,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信息将更慢,获取文书也更难,这在时间空间跨度上都延缓了第三、四种形态的实施,影响到纪律处分的时效性。
对策建议
组织实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项程序规范、严谨性高、有理有据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基层党组织具体实践中,因初衷理念认识不到位、规范性弱、后续追踪体制机制缺失、信息沟通不对称、党纪政纪处分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践效果。以努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重点在以下4个方面着力。
(一)强化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认识。要自觉把运用“四种形态”的初衷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要破除“放水养鱼”、唯大案要案论的惯性思维,纠正“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保持查办违纪违法线索与批评教育治本的有效衔接,逐步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纪检监察系统各项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要以贯彻执行初衷为导向,并细化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的考核要求,不能只是一味地要求谈话提醒的数与量,还要分析谈话提醒问题的批评程度,是否触及灵魂、是否起到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作用。同时,在探索创新监督方式的同时,要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把初衷作用发挥好。
(二)提高运用“四种形态”规范化程度。深化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熟悉掌握运用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衔接、司法衔接等一系列新的规范要求,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程度。一是强化文书规范。按照谈话提醒、函询等文书要求,依次呈报审批、做好文书制作归档、按时限要求形成台账记录等。二是强化程序规范。谈话提醒、函询、党纪处分等都应严格按照各个环节、步骤进行,缺少忽视遗漏某个程序环节,都会成为党员干部权利申诉的诱因,同时程序合规本身也是党纪法律的规范要求,程序规范已经成为运用好“四种形态”的必要条件。
(三)建立运用“四种形态”后续跟踪机制。强化结果的运用是充分发挥运用“四种形态”作用的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执行主体,组织部门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进行谈心谈话等,强化效果评价有利于形成联合机制,不仅可以做到形式上批评教育干部,实质上是严管加厚爱干部也可以提高干部的积极性,为激发奋发有为精神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四)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借助大数据平台整合审计、财政、税务等相关重要部门的信息资源,及时收集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线索,加强数据分析,及时梳理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组织力量查处并开展集中治理,不仅可以健全问题线索发现汇集机制,也可以构建起信息共享的有效沟通平台。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三、四种形态时,党纪轻处分、重处分和政纪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各种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信息做到在大数据平台查询,党纪处分决定等相关记录信息也能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追踪,集中统一收集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党纪处分的办事效率,构建反腐倡廉的网络体系。
基本成效
目前,基层党组织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取得了实效,主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一)谈话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一方面,党的基层组织负有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等职责,党支部书记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综合运用,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及时掌握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状态及综合表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能主动通过谈话提醒、约谈等方式提醒教育党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另一方面,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部门,为履行好专门职责,以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各种活动载体,丰富教育形式,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对工作落实不力、上班纪律松弛等状况,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有力督促了问题的整改,责任担当进一步压实。
(二)常态化约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约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党风廉政检查评分排名靠后的党组织负责人已经形成制度体系,对新入职或提拔的干部开展集体廉政谈话已经成为常态。针对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被上级党组负责人约谈,已经成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扎紧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在各级基层党组织中,综合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约谈、谈话函询了结、诫勉谈话等14种“红脸出汗”的第一种形态体制机制进一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制度影响进一步凸显。
(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纪检监察队伍力量不断扩大,每个党支部规范设置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村社党组织中专门设置纪检委员的工作不断推进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基层党组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综合业务培训越来越多,推进业务能力提升的平台不断增多,纪检监察干部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能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依规依法履职尽责,严格依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用好执纪尺子的量度适度不断优化,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逐步形成。
存在问题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个闭环流动的系统,第一、二种形态运用得多,第三、四种形态的运用就应该成递减趋势,但从近期查办的基层党员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综合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成效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深入理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还不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用好“四种形态”的初衷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很多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尤其是谈话提醒时,没有充分发挥谈话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遏制作用。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对谈话提醒心存畏惧,导致出现不配合、不能正视自身问题的情况。二是组织实施的谈话人往往碍于情面,充当老好人,组织谈话不严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谈话提醒流于形式、走过场等。三是由于谈话提醒不是重处分,出现谈多谈少一个样的情况,未能真正发挥谈心谈话防微杜渐的作用。出现以上困境,都是对运用“四种形态”初衷理解不到位导致的结果,要真正发挥谈话提醒等第一、二种形态的作用,亟需破解以上困境。
(二)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性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实践“四种形态”各个环节有明确规定,各级纪检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于谈话提醒、函询等常用程序性审批文书也做了范式,但许多基层党组织在实践运用中没有准确把握文书范式,导致出现一些不够规范的情况。一是文书记录不规范。有些基层党组织记录谈话提醒内容太简单,谈话记录存在统一制作的嫌疑,谈话提醒资料缺少谈话对象签字。二是结果运用不规范。大多数谈话提醒是一谈完事、一谈了事,谈话提醒的记录资料大多由纪检部门归档存放,管理部门缺乏联动,谈话提醒完成后的后续追踪责任主体部门不明确,后续追踪机制基本缺失,谈话提醒的作用无效果评价机制,作用难以发挥到位。
(三)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滞后性。在实践运用第三、四种形态时,常存在滞后性,在进行基层党组织党员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时表现明显。基层党组织党员因违纪违法进行纪律处分都是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实施,但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党员的纪律处分,需要有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文书材料,纪检部门需征求执行法官的意见才能领取到生效证明,如在指定管辖进行法院审理判决的,掌握违纪违法事实信息将更慢,获取文书也更难,这在时间空间跨度上都延缓了第三、四种形态的实施,影响到纪律处分的时效性。
对策建议
组织实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项程序规范、严谨性高、有理有据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在基层党组织具体实践中,因初衷理念认识不到位、规范性弱、后续追踪体制机制缺失、信息沟通不对称、党纪政纪处分滞后等问题,严重影响到其实践效果。以努力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重点在以下4个方面着力。
(一)强化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认识。要自觉把运用“四种形态”的初衷要求体现到监督执纪问责、调查处置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正确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要破除“放水养鱼”、唯大案要案论的惯性思维,纠正“批评教育不管用,从严惩处才有效”的错误观念,保持查办违纪违法线索与批评教育治本的有效衔接,逐步从“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转变。纪检监察系统各项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要以贯彻执行初衷为导向,并细化到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中,尤其是第一、二种形态的考核要求,不能只是一味地要求谈话提醒的数与量,还要分析谈话提醒问题的批评程度,是否触及灵魂、是否起到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作用。同时,在探索创新监督方式的同时,要紧扣“六大纪律”,把握好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实地走访、报告撰写、督促整改等关键环节,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把初衷作用发挥好。
(二)提高运用“四种形态”规范化程度。深化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熟悉掌握运用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法衔接、司法衔接等一系列新的规范要求,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程度。一是强化文书规范。按照谈话提醒、函询等文书要求,依次呈报审批、做好文书制作归档、按时限要求形成台账记录等。二是强化程序规范。谈话提醒、函询、党纪处分等都应严格按照各个环节、步骤进行,缺少忽视遗漏某个程序环节,都会成为党员干部权利申诉的诱因,同时程序合规本身也是党纪法律的规范要求,程序规范已经成为运用好“四种形态”的必要条件。
(三)建立运用“四种形态”后续跟踪机制。强化结果的运用是充分发挥运用“四种形态”作用的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执行主体,组织部门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进行谈心谈话等,强化效果评价有利于形成联合机制,不仅可以做到形式上批评教育干部,实质上是严管加厚爱干部也可以提高干部的积极性,为激发奋发有为精神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四)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提高纪律处分的效率。借助大数据平台整合审计、财政、税务等相关重要部门的信息资源,及时收集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线索,加强数据分析,及时梳理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组织力量查处并开展集中治理,不仅可以健全问题线索发现汇集机制,也可以构建起信息共享的有效沟通平台。运用“四种形态”中第三、四种形态时,党纪轻处分、重处分和政纪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各种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生效证明等信息做到在大数据平台查询,党纪处分决定等相关记录信息也能通过大数据信息平台追踪,集中统一收集管理,可以有效提高党纪处分的办事效率,构建反腐倡廉的网络体系。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员工廉洁纪律意识,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进一步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近日,高要供电局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心谈话工作。
该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心谈话工作分“全面谈”、“重点谈”和精准谈三阶段。“全面谈”是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项要求,结合本党支部突出的廉洁风险,编制、修订《廉洁告知书》,向支部全体党员及非党员员工进行谈话、告知。“重点谈”是按层级对部门负责人、党员、关键岗位人员和有作风庸懒散奢等苗头倾向、违反局加强作风建设相关措施、职工有反映、在重点岗位工作且评价较低的非党员;纪委书记对2018年、2019年违反单位有关规定受到问责的人员提级进行“重点谈”。“精准谈”是按照上级纪委针对公司系统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后认定的员工进行,体现抓早抓小、从问题源头抓起,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引导党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纠正和解决问题。
通过“全面谈”,提高了全体员工对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和组织对待存量问题查处政策的认识;通过“重点谈”教育提醒谈话对象防范岗位廉洁风险,牢守纪律底线;了解谈话对象的困难、诉求以及反映的问题,拓宽了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沟通的桥梁、渠道,发挥了教育提醒、抓早抓小、收集意见建议和发现问题的作用;通过“精准谈”,明确了组织的政策及要求,给予存在存量问题的人员出路,有效化解部分存量风险。截止目前,已完成“全面谈”431人、“重点谈”248人和“精准谈”17人。
该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谈心谈话工作分“全面谈”、“重点谈”和精准谈三阶段。“全面谈”是以基层党支部为单位,对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各项要求,结合本党支部突出的廉洁风险,编制、修订《廉洁告知书》,向支部全体党员及非党员员工进行谈话、告知。“重点谈”是按层级对部门负责人、党员、关键岗位人员和有作风庸懒散奢等苗头倾向、违反局加强作风建设相关措施、职工有反映、在重点岗位工作且评价较低的非党员;纪委书记对2018年、2019年违反单位有关规定受到问责的人员提级进行“重点谈”。“精准谈”是按照上级纪委针对公司系统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后认定的员工进行,体现抓早抓小、从问题源头抓起,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错误,引导党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纠正和解决问题。
通过“全面谈”,提高了全体员工对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和组织对待存量问题查处政策的认识;通过“重点谈”教育提醒谈话对象防范岗位廉洁风险,牢守纪律底线;了解谈话对象的困难、诉求以及反映的问题,拓宽了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沟通的桥梁、渠道,发挥了教育提醒、抓早抓小、收集意见建议和发现问题的作用;通过“精准谈”,明确了组织的政策及要求,给予存在存量问题的人员出路,有效化解部分存量风险。截止目前,已完成“全面谈”431人、“重点谈”248人和“精准谈”17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中央要求,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坚持治病救人、防止违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 工作目标。
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第五条 责任分工。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突出党委主体责任,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二级党委(党总支)分工负责。
第二章 适用情形和运用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谈心交心、提醒谈话、函询、约谈、诫勉的方式。
(一)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二)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教育部党组、陕西省委、学校党委相关规定精神,情节轻微的。
(三)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六)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和学校利益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情节轻微的。
(十)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一)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违纪事实,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第八条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职称等级。
第九条 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转化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一条 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四章 适用程序。
第十二条 “四种形态”的运用,应按照组织或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
(一)谈心交心。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要坚持与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院(系)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谈心。
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后勤保障、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和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定期与其重点谈心交心。
(二)提醒谈话。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以及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进行提醒谈话。对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由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主谈,纪委书记参加,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分管(联系)校领导会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会同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和教师提醒谈话,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涉及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干部调整、年度考核等工作中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函询。针对有问题线索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进行书面提醒的,由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函询。
对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背书;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对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个人廉洁档案。
(四)约谈。依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纪委约谈办法(试行)》(陕师院党〔2015〕32号)组织实施。
(五)诫勉。针对有群众反映,属于违纪情形,但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在初核基础上报校党委批准后进行诫勉谈话。
对职能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会同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和教师进行诫勉谈话,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实施诫勉谈话应做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归入个人廉洁档案,诫勉情况应当向党委组织部通报。
(六)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党员干部要对函询、约谈、诫勉的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对存在的不足作自我批评。学校领导班子要按规定参加分管职能部门和联系院(系)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四条 第二种形态适用程序:
(一)党纪轻处分。学校纪委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调整。纪委监察处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通报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党委组织部依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对违纪党员的组织调整建议。
(三)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单独使用组织调整时应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应给予组织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形态之间的转化,由纪委监察处提出转化建议,经纪委全委会研究,报学校党委决定;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报陕西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同意。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要把其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二级党委(党总支)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强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化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中央要求,按照《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教党〔2016〕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
(二)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坚持治病救人、防止违法,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坚持有腐必反、有案必查,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第四条 工作目标。
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到实处。
第五条 责任分工。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突出党委主体责任,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二级党委(党总支)分工负责。
第二章 适用情形和运用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谈心交心、提醒谈话、函询、约谈、诫勉的方式。
(一)党内组织生活开展不正常,党员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
(二)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教育部党组、陕西省委、学校党委相关规定精神,情节轻微的。
(三)在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四)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六)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八)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师生和学校利益的。
(九)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情节轻微的。
(十)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一)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违纪事实,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
(四)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第八条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条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职称等级。
第九条 党员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转化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一条 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四章 适用程序。
第十二条 “四种形态”的运用,应按照组织或人事管理权限,分级、分工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
(一)谈心交心。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开展一次谈心,要坚持与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活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院(系)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开展一次谈心。
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后勤保障、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和校办企业等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要定期与其重点谈心交心。
(二)提醒谈话。对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现象、苗头性问题,以及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进行提醒谈话。对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由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提醒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主谈,纪委书记参加,或者由党委书记委托分管(联系)校领导会同纪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会同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和教师提醒谈话,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涉及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干部调整、年度考核等工作中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三)函询。针对有问题线索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进行书面提醒的,由校纪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函询。
对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背书;对其他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说明材料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对职能部门和院(系)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
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个人廉洁档案。
(四)约谈。依据《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纪委约谈办法(试行)》(陕师院党〔2015〕32号)组织实施。
(五)诫勉。针对有群众反映,属于违纪情形,但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在初核基础上报校党委批准后进行诫勉谈话。
对职能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会同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其他党员干部和教师进行诫勉谈话,由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
实施诫勉谈话应做好诫勉谈话记录并归入个人廉洁档案,诫勉情况应当向党委组织部通报。
(六)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党员干部要对函询、约谈、诫勉的情况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对存在的不足作自我批评。学校领导班子要按规定参加分管职能部门和联系院(系)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四条 第二种形态适用程序:
(一)党纪轻处分。学校纪委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发现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调整。纪委监察处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通报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党委组织部依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对违纪党员的组织调整建议。
(三)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单独使用组织调整时应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适用第三、第四种形态,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委按照纪律审查程序办理;应给予组织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形态之间的转化,由纪委监察处提出转化建议,经纪委全委会研究,报学校党委决定;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报陕西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同意。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要把其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二级党委(党总支)要明确各自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形成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工作合力。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强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所作的对“四种形态”着墨颇多,前后共8次提及,但总要求只有一个——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要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
“四种形态”看似平实,却含义深远,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它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
道理如此明确,但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此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有市场的便是反腐“拐点论”。这种论调宣称,“四种形态”的实践,预示着反腐“拐点”来临,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还有干部把‘四种形态’视为‘挡箭牌’,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要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山东一位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还感到“委屈”,就是这种认识在作怪。
这些论调反映出一些人对“四种形态”理解不到位,实质是错判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低估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就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两个“没有变”:“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王岐山同志在中指出,当前,党风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没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就不能变。
“这无疑给了那些仍然执迷不悟、怀有错误思想认识的人一个有力的回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会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的认识。特别要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踩着不变的步伐,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把党风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树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政绩观。
实际上,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并非只有党委和党员干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干部能否认清“四种形态”的内涵,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绩观,对于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尤为重要。
全会报告对各级纪委转变工作理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
“王岐山同志在全会报告里指出,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其中就包括一些纪检干部仍然坚持错误的政绩观。” 一些省(区、市)纪委书记说,他们在日常工作和调研中发现,仍有纪检干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抱着“只要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的错误认识不放。
“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不能以审查大案要案数量论英雄。”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姚增科认为,实践好“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抓大抓要,又抓早抓小”,从重点盯违法转向全面盯违纪,从重点盯“极极少数”转向综合运用“四种形态”。
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认为,必须发挥考评对纪检干部实践“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通过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谈话函询、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
实际工作中,已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河南郑州金水区、江西乐平、浙江海盐等地及时调整考核体系,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线索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倒逼纪检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围绕“四种形态”,去年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方式上进行了探索。比如,扩大谈话、函询、诫勉范围,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在执纪审查中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让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对照入党志愿书,深刻反思、认识错误;印发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或案例剖析,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等。从目前取得的效果看,一些实践探索有待细化、完善。
单就谈话来说,如何让谈话真正发挥实效,是很多纪检干部面临的难题。据一些基层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把组织的“苦口婆心”当成厌烦的“唠唠叨叨”,谈完话后依然我行我素,变得“皮实”了;有的地方谈话针对性不强,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留情面的担当,容易使谈话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使违纪的同志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解开心里的“疙瘩”;有的地方党组织不想谈、不愿谈,便推给纪委去谈。
谈话没有发挥实效,既有谈话对象个人的原因,也暴露出一些纪检干部在这方面存在的“短板”。一些地方纪委书记告诉记者,有的纪检干部在抓早抓小特别是在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上,往往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与当前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
工作越细致就越深入,越深入就越有成效。实践好“四种形态”,各级纪检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克服能力不足、担当不够的问题,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仍以谈话为例,谁来谈、跟谁谈,谈什么、怎么谈,谈之前做什么、谈完后怎么做,谈话预期效果是什么、谈后实际效果如何……这些细致具体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必须固化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谈话的威慑性和教育性。在这方面,有些地方进行的探索经验可以借鉴。广东省纪委印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对运用“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作出制度化规定。福建省纪委出台廉政谈话提醒六项制度实施办法,对组织实施部门,谈话对象和情形,谈话方式、内容、程序、要求等,逐一作出明确规定?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考验的是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政治水平和工作作风。对此,不少纪委书记表示,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以案代训、联合执纪等方式提高自身能力,特别是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既要当查办重大腐败问题的“能手”,也要做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行家”。同时,要及时用问责倒逼监督责任落实,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对履责不力的给予处分,解决不敢、不想、不愿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实践“四种形态”没有休止符。做好今年的工作,各级纪检机关必须按照六次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按照严、细、深、实的标准认真实践,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
“四种形态”看似平实,却含义深远,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它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
道理如此明确,但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此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有市场的便是反腐“拐点论”。这种论调宣称,“四种形态”的实践,预示着反腐“拐点”来临,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还有干部把‘四种形态’视为‘挡箭牌’,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要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山东一位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还感到“委屈”,就是这种认识在作怪。
这些论调反映出一些人对“四种形态”理解不到位,实质是错判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低估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就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两个“没有变”:“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王岐山同志在中指出,当前,党风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没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就不能变。
“这无疑给了那些仍然执迷不悟、怀有错误思想认识的人一个有力的回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会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的认识。特别要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踩着不变的步伐,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把党风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树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政绩观。
实际上,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并非只有党委和党员干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干部能否认清“四种形态”的内涵,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绩观,对于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尤为重要。
全会报告对各级纪委转变工作理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
“王岐山同志在全会报告里指出,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其中就包括一些纪检干部仍然坚持错误的政绩观。” 一些省(区、市)纪委书记说,他们在日常工作和调研中发现,仍有纪检干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抱着“只要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的错误认识不放。
“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不能以审查大案要案数量论英雄。”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姚增科认为,实践好“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抓大抓要,又抓早抓小”,从重点盯违法转向全面盯违纪,从重点盯“极极少数”转向综合运用“四种形态”。
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认为,必须发挥考评对纪检干部实践“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通过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谈话函询、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
实际工作中,已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河南郑州金水区、江西乐平、浙江海盐等地及时调整考核体系,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线索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倒逼纪检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围绕“四种形态”,去年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方式上进行了探索。比如,扩大谈话、函询、诫勉范围,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在执纪审查中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让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对照入党志愿书,深刻反思、认识错误;印发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或案例剖析,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等。从目前取得的效果看,一些实践探索有待细化、完善。
单就谈话来说,如何让谈话真正发挥实效,是很多纪检干部面临的难题。据一些基层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把组织的“苦口婆心”当成厌烦的“唠唠叨叨”,谈完话后依然我行我素,变得“皮实”了;有的地方谈话针对性不强,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留情面的担当,容易使谈话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使违纪的同志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解开心里的“疙瘩”;有的地方党组织不想谈、不愿谈,便推给纪委去谈。
谈话没有发挥实效,既有谈话对象个人的原因,也暴露出一些纪检干部在这方面存在的“短板”。一些地方纪委书记告诉记者,有的纪检干部在抓早抓小特别是在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上,往往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与当前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
工作越细致就越深入,越深入就越有成效。实践好“四种形态”,各级纪检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克服能力不足、担当不够的问题,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仍以谈话为例,谁来谈、跟谁谈,谈什么、怎么谈,谈之前做什么、谈完后怎么做,谈话预期效果是什么、谈后实际效果如何……这些细致具体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必须固化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谈话的威慑性和教育性。在这方面,有些地方进行的探索经验可以借鉴。广东省纪委印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对运用“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作出制度化规定。福建省纪委出台廉政谈话提醒六项制度实施办法,对组织实施部门,谈话对象和情形,谈话方式、内容、程序、要求等,逐一作出明确规定?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考验的是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政治水平和工作作风。对此,不少纪委书记表示,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以案代训、联合执纪等方式提高自身能力,特别是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既要当查办重大腐败问题的“能手”,也要做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行家”。同时,要及时用问责倒逼监督责任落实,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对履责不力的给予处分,解决不敢、不想、不愿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实践“四种形态”没有休止符。做好今年的工作,各级纪检机关必须按照六次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按照严、细、深、实的标准认真实践,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