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领导干部民族团结政策宣传不够、骨干带头作用不够明显、维护民族团结领导核心作用还不够强。” 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 x 干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坚持不懈的开展“五观”、“四个认同”教育,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加强引导,抓好宣传教育。深刻认识暴力犯罪份子的残忍面目,帮助干部群众擦亮眼睛,与境内外“三股势力”作坚决斗争。同时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丰硕成果,用辉煌成就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热爱祖国、热爱 x 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三是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局党组、机关党总支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全面落实地委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扎扎实实做好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二、“党员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模范作用还不够好。” 整改措施:通过专题培训、中心组学习以及支部大会、写心得体会、座谈讨论、自学等形式,继续学习党的十七届
四中全会《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闭幕后关于当前 x 形势和 x 工作的重要讲话以及在自治区干部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x 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学习王乐泉书记在自治区党委七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学习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写的《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 50 题》、《x发展稳定六题》等内容。进一步坚定全体党员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信心和决心,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有的同志对“三股势力”的严重危害性、对新形势下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认识还不深刻。” 整改措施:一是继续抓好讲事件真相、讲民族团结、讲政策法律的“三讲”活动。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二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对事件的定性以及对维稳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忠实履行领导干部的职责,在重大事件和关键时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巩固“五个认清、五个深刻”集中学习教育成果,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全面落实维稳措施,积极做好防范和打击工作,不断强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三是认真抓
好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和廉租住房建设、抗震安居、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建筑节能、城乡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利益问题,为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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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朗读]
2月5日下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代主任马南萍,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劳太强等市纪委领导深入到银滩度假区海泰别墅小区,检查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马南萍对银管委连日来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指出了海泰别墅小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宣传氛围不浓、进出小区车辆和人员管理不严、对小区住户排查不够全面等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反思、举一反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在小区两个门口、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及小区显眼位置等地方新增悬挂了宣传横幅10多条,进一步营造了疫情防控工作氛围。
二是设卡严控问题车辆和人员进入。在小区两个门口设立关卡,对进入人员的身份进行检查和体温测量,严防湖北籍、从湖北回来及发热人员进入小区。
三是扩大排查范围。将原先排查湖北籍、从湖北返回等重点人群的排查范围,扩大到排查所有的住户、业主、租户,并将相关信息上墙,做好湖北籍等重点人群的登记、测体温、隔离、信息报送等管控工作。
四是整治排查“闭门羹”行为。通过采取“两问”追查(问物业管理者住户入住情况,问住户邻居、上下楼层住户了解各住户出入情况)、“三看”深挖(看水表、看电表、看晚上灯光)、“四不放过”细查(只要有人、住户不开门不放过,房内人员不摸清情况不放过、体温监测不完成不放过,对有可疑疫情不放过)等灵活有效措施,大力整治部分业主、租户不配合疫情排查的“闭门羹”行为。(银管委)。
3、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整改。
2月11日,记者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近期,各督导组重点对社区、村级疫情联防联控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检查中,督导组要求,各地要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地。
第五督导组发现,谷城县城区社区全民居家排查工作进度较慢。对此,督导组提出一名县领导包保一个重点社区,督办落实排查工作等建议。
第六督导组在老河口市光化街道办事处、李楼镇等地开展督导,发现城区街面有市民结伴散步的现象;街面交通卡口民警、志愿者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外出人员的巡查、劝返不够主动。督导组要求老河口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认真开展环境整治、做好发热人员全面排查、真情关爱贫困户,把群防群控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第七督导组发现,在中铁十一局襄州管理分部家属院内,住户厨房均用一楼横排储物间改造,平时扎堆做饭,人员容易聚集,加之工作原因院内人员在外流动性大、接触面广,导致人员感染风险较大。因此,督导组向襄州区建议: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确诊病例10人以上)的社区要有区领导直接定点包保,帮助社区共同研究防控措施,细化工作方案,补齐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要重点倾斜增派人手,加大物资保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督导组发现,襄城区卧龙镇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街上人员明显增多。该督导组要求,卧龙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坚决落实各项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在农村扩散。目前,襄城区已制定了《乡镇中心集镇移动“菜篮子”配送工作流程》,下发至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办事处。
第九督导组发现,樊城区王寨街道办事处施营社区部分路口依然没有封闭,人员、车辆管控难度大。督导组将问题通报社区负责人,要求社区进行路口封闭施工,仅留必要进出口,安排专人值守。此外,汉江游泳协会救护点值班人员过多,第九督导组建议,将进出口封闭,减少值班人员,只留下个别必要人员进行值守。
第十督导组发现,朱彭村设置的卡点位于东津镇南向主路入口,控制区域大、过往车辆频繁,卡点设置力量偏弱,无法对过往车辆人员做到严格消毒、测温、登记。因此,督导组建议东津新区、襄州区在该卡点设置联合防控组,增加联防联控力量,严格登记过往人员及车辆信息,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车。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反思、举一反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在小区两个门口、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及小区显眼位置等地方新增悬挂了宣传横幅10多条,进一步营造了疫情防控工作氛围。
二是设卡严控问题车辆和人员进入。在小区两个门口设立关卡,对进入人员的身份进行检查和体温测量,严防湖北籍、从湖北回来及发热人员进入小区。
三是扩大排查范围。将原先排查湖北籍、从湖北返回等重点人群的排查范围,扩大到排查所有的住户、业主、租户,并将相关信息上墙,做好湖北籍等重点人群的登记、测体温、隔离、信息报送等管控工作。
四是整治排查“闭门羹”行为。通过采取“两问”追查(问物业管理者住户入住情况,问住户邻居、上下楼层住户了解各住户出入情况)、“三看”深挖(看水表、看电表、看晚上灯光)、“四不放过”细查(只要有人、住户不开门不放过,房内人员不摸清情况不放过、体温监测不完成不放过,对有可疑疫情不放过)等灵活有效措施,大力整治部分业主、租户不配合疫情排查的“闭门羹”行为。(银管委)。
3、疫情防控存在的问题整改。
2月11日,记者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到,近期,各督导组重点对社区、村级疫情联防联控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检查中,督导组要求,各地要针对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落地。
第五督导组发现,谷城县城区社区全民居家排查工作进度较慢。对此,督导组提出一名县领导包保一个重点社区,督办落实排查工作等建议。
第六督导组在老河口市光化街道办事处、李楼镇等地开展督导,发现城区街面有市民结伴散步的现象;街面交通卡口民警、志愿者和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外出人员的巡查、劝返不够主动。督导组要求老河口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认真开展环境整治、做好发热人员全面排查、真情关爱贫困户,把群防群控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第七督导组发现,在中铁十一局襄州管理分部家属院内,住户厨房均用一楼横排储物间改造,平时扎堆做饭,人员容易聚集,加之工作原因院内人员在外流动性大、接触面广,导致人员感染风险较大。因此,督导组向襄州区建议:疫情防控任务较重(确诊病例10人以上)的社区要有区领导直接定点包保,帮助社区共同研究防控措施,细化工作方案,补齐工作短板和薄弱环节,要重点倾斜增派人手,加大物资保障力度,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督导组发现,襄城区卧龙镇农贸市场管理不规范、街上人员明显增多。该督导组要求,卧龙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坚决落实各项措施,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在农村扩散。目前,襄城区已制定了《乡镇中心集镇移动“菜篮子”配送工作流程》,下发至各乡镇及涉农街道办事处。
第九督导组发现,樊城区王寨街道办事处施营社区部分路口依然没有封闭,人员、车辆管控难度大。督导组将问题通报社区负责人,要求社区进行路口封闭施工,仅留必要进出口,安排专人值守。此外,汉江游泳协会救护点值班人员过多,第九督导组建议,将进出口封闭,减少值班人员,只留下个别必要人员进行值守。
第十督导组发现,朱彭村设置的卡点位于东津镇南向主路入口,控制区域大、过往车辆频繁,卡点设置力量偏弱,无法对过往车辆人员做到严格消毒、测温、登记。因此,督导组建议东津新区、襄州区在该卡点设置联合防控组,增加联防联控力量,严格登记过往人员及车辆信息,确保不漏一人、不漏一车。
六盘水市市、县法律援助机构于2000年全部成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从2001年开始运作,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从无到有,已在全市98个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妇联、残联、工会、团委等社会团体及相关部门建立了2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市、县、乡三级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其它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维护六盘水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总的来看,六盘水的法律援助工作仍处于不断完善阶段,制约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不少。日前,经过对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研,现针对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及建议提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不好掌握。《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目前六盘水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然而,实践中,对没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机构会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有一些经济并不困难的人来说,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从而使他们轻易地获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确实困难,但却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导致法律援助资源没有全部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过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尺度难把握。当前各有关方面对“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受援面”的呼声颇高,但是在实践中,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六条收案范围的案件却少之又少。《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虽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收案范围进行了补充,也列入了一项“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因此项收案范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往往以案件的社会效果、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和地区的社会稳定等作为考虑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门对援助案件的标准不尽统一,出现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尴尬局面。
(三)经费保障未成制度,“应援尽援”实施困难。由于缺乏法定的约束力,各级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拨款额度各不相同,有的区县仅靠中央法律援助专款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连最起码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用都不够。特别是乡镇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这是困扰我市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援助经费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难度。不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援助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而且要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达到“应援尽援”更是显得力不从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协调渠道不够通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群众收听收看后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广,有时为了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常常要涉及政府许多职能部门,而由于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同时又囿于本身职权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协调、沟通渠道不够通畅,难以真正满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免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五)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个乡镇虽然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数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还有的至今在编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员情况,要切实履行司法所的九项职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确实困难,更不要说开展法律援助。另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的赔偿责任不明确。虽然至今没有出现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要求赔偿的情况,但并不等于将来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发生这种情形,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包括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寻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法律咨询等途径有针对性地深入农村、农民工聚集的企业、工地、社区等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明确设立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其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等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办案补贴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财力购买法律服务以帮助社会贫弱者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因此,财政拨款应当是本地区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将乡镇法律援助经费也列入财政预算,适度扩大购买规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力争做到“应援尽援”,确保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真正获得免费服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建议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都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10元,乡镇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30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确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收入虽可,但由于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生活贫困的也没有考虑在援助对象之列。建议对经济困难的标准适当放宽并进一步明确。
(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尽快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特别是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负责本部门及辖区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并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既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人员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困境,还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真正做到让弱势群体能够依靠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维护广大贫弱群体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五)整合资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协调编制部门解决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协调人民法院解决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及执行难问题;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动的局面,宜调则调,宜援则援,调援结合,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也解决农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执业过错责任,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过错责任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也不现实,但如果不予赔偿则是对受援人的不公平。这必须由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这之前,只能尽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出现的可能性,同时应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列入年审内容之一,以提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一、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经济困难的标准不好掌握。《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目前六盘水以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然而,实践中,对没有享受低保的人,法律援助机构会根据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对有一些经济并不困难的人来说,开具一份无收入或生活贫困证明非常容易,从而使他们轻易地获得法律援助。而有一些生活确实困难,但却没有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得不到法律援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就导致法律援助资源没有全部用于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过窄,《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受案范围尺度难把握。当前各有关方面对“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受援面”的呼声颇高,但是在实践中,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六条收案范围的案件却少之又少。《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虽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收案范围进行了补充,也列入了一项“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因此项收案范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往往以案件的社会效果、当事人的经济困难程度和地区的社会稳定等作为考虑因素,造成全市各家法律援助部门对援助案件的标准不尽统一,出现了各行其是或者各不行事的尴尬局面。
(三)经费保障未成制度,“应援尽援”实施困难。由于缺乏法定的约束力,各级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拨款额度各不相同,有的区县仅靠中央法律援助专款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连最起码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费用都不够。特别是乡镇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这是困扰我市乡镇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援助经费不足,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难度。不仅限制了法律援助部门提供援助服务的标准和质量,而且要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面,达到“应援尽援”更是显得力不从心。
(四)百姓需求逐年上升,协调渠道不够通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及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等法制栏目在农村拥有很高的收视率,群众收听收看后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越来越广,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援助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加上法律服务和运作成本在不断增加,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突出,使得我市的法律援助资源不能适应正在急剧转型和变化的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广,有时为了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常常要涉及政府许多职能部门,而由于目前援助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同时又囿于本身职权的局限性,造成一些案件的协调、沟通渠道不够通畅,难以真正满足老百姓的利益需求。如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因此,法律援助案件诉讼费缓、减、免的衔接问题至今尚未很好解决,经济困难的农民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得到免费而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最终落不到实处。
(五)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未完全使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真正受益。目前,全市98个乡镇虽然依托基层司法所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大多数司法所都是一人一所,还有的至今在编缺人。以司法所的人员情况,要切实履行司法所的九项职能,完成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确实困难,更不要说开展法律援助。另外,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极大地制约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六)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的赔偿责任不明确。虽然至今没有出现因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执业过错造成受援人损失要求赔偿的情况,但并不等于将来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其可能性是存在的。一但发生这种情形,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包括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改进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寻求法律援助。要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加大对《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在当今这个信息多元化的时代,在有条件的农村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条件落后的地区,可以通过送法、法律咨询等途径有针对性地深入农村、农民工聚集的企业、工地、社区等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支持法律援助,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样去寻求法律保护,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
(二)明确设立经费保障机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绝大部分是由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其指派的律师、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等进行的。法律援助机构以办案补贴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政府以自己的财力购买法律服务以帮助社会贫弱者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因此,财政拨款应当是本地区法律援助的主要实施方式,政府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将乡镇法律援助经费也列入财政预算,适度扩大购买规模,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力争做到“应援尽援”,确保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真正获得免费服务,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建议市、县两级法律援助经费都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10元,乡镇按实有人口数人均0.30元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工作的基本需要。
(三)明确经济困难的基本标准。经济困难的标准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受援范围和政府的经济承受能力,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执行。以“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标准,一方面把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线边缘的困难群体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收入虽可,但由于大病、突发事件等原因而导致生活贫困的也没有考虑在援助对象之列。建议对经济困难的标准适当放宽并进一步明确。
(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目前法律援助人力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尽快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特别是在将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援助机构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2-3名公职律师,负责本部门及辖区乡镇的法律援助工作,免费办理咨询、代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并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这样既可以缓解法律援助人员资源与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突出矛盾,也可以解决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困境,还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真正做到让弱势群体能够依靠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使法律援助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为维护广大贫弱群体的切身利益做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五)整合资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协调编制部门解决好乡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编制和待遇问题;协调人民法院解决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及执行难问题;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良性互动的局面,宜调则调,宜援则援,调援结合,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缓解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也解决农村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六)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执业过错责任,由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来承担过错责任显然不符合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也不现实,但如果不予赔偿则是对受援人的不公平。这必须由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在这之前,只能尽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案件执业过错出现的可能性,同时应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列入年审内容之一,以提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力度。
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
——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调研。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日趋活跃。而工程建设因其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所以这个领域一直是违纪违法的高发区。抓好招投标的监管,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地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至关重要。在此,笔者针对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做法、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解决其问题的对策四个方面,并结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经验与做法
近年来,为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确保工程建筑质量,章贡区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
区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发包、建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潜在投标人确定、工程业绩评审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规范程序、严把准入关。
从拟发招标通知开始到签订施工合同,监督人员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招标公告发布后,先由招标办、建设单位等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报名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投标候选单位,再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对候选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参加招投标单位(企业)的资质准入关。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开”。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一是招投标信息公开。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招标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将工程概况、招标条件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二是招投标工作程序公开。从工程登记备案开始,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招投标结果公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四)加强监管与查处力度。
区纪委、监察局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等行为,积极介入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无违规、无违纪、无隐患。
截到目前,该区共对16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了执法监察,检查单位共98个(次),发现问题共25个,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33项,发监察建议书2份,避免经济损失210万元。
二、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压低预算价。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的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
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二是公告发布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等借口,公告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文件编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和有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例如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但有时是比较隐蔽的,如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识别的。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制定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建筑商被抛之圈外。二是评标标准存在:(1)可信度差,评标标准不公开的情况。不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根据采购产品的特点制定其具有个性的评标标准,内容、比重和权值的设置无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没有重点,有的有意加大个别指标权值。(2)可操作性差,量化指标少,定性指标多,有些指标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指标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而在评标时无法以事实为依据,事后又很难核查。有的内容尽管可以量化,但由于评标时不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度)致使评委凭个人掌握的资料进行评标,分值相差悬殊。3、有的甚至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评标细则。
(四)存在串标、围标现象。
一些承建商为承揽工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私下达成协议,进行暗地交易,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另外,还存在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进行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这些行为,形式上是进行了招投标程序,看上去接受了监督,但实质上是变相垄断,躲避了监督。
(五)合同签订或合同内容存在偷梁换柱现象。
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没有资质而去挂靠的施工单位上,或者是中标方将工程进行转包了。有的承建商是通过合同条款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如改变工程量、改变中标价等等。这实际上是种欺诈行为,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埋下了伏笔。
(六)存在后续监管松懈现象。
目前招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的现象。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归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标办和建设部门之间常常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这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比如:一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搞重复签证、虚假签证,虚报工程量。
有的参加招投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总经理、工程师、优秀的项目经理、各种技术人员应有尽有,但在中标后和工程开工时,却换上了低资质甚至无资质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现象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这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三、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已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较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弹性过大,使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二)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当前工程建设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部门与部门之间有缺乏相互协调沟通,出现政策法规定互相“打架”现象。当建设工程进场交易后,有关专业部门依然按照各自系统的规定执行,各自为政,协调管理和统一服务的意识差,缺乏培育建立统一的有形建设市场的意识。
(三)行政监督乏力。
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政绩,置法律于不顾,用行政手段强行使工程上马。同时监督和执法部门缺乏相对独立性,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另外,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这项工作的定位又还不够准确,还未找准对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执法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不够。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近几年来,虽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对一些工程进行执法监察时,发现存在议标、非法挂靠企业投标的问题较多。这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得建设领域的混乱现象难以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的几点对策
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更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配合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对现有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细化。尽量使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种操作方式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二是要形成有关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的相关制度,如廉政合同制、重大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制度、重大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多部门协调机制等等。
(二)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公告发布、评标办法制定、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关键部位、环节、工作加强监督工作,防止政府部门和个人直接参与和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
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应着重检查这几个方面:1、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
2、部门和地方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3、政府和部门假借应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
4、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5、政府和部门领导直接介入或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
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同时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和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还要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问题的可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另外,纪检部门也应该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的过程中形成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标人及群众的投诉,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必须有力,才能有说服力和威慑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工程建设中通过执法检查、全程监督、接受投诉等方式了解违纪违法的线索,并进行严密的调查。对查实违纪违法的应根据有关制度予以立案,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同时还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查找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
——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调研。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伴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日趋活跃。而工程建设因其涉及的环节较多,涉及资金较大,所以这个领域一直是违纪违法的高发区。抓好招投标的监管,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地区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至关重要。在此,笔者针对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做法、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原因、解决其问题的对策四个方面,并结工作实际,谈谈看法。
一、章贡区对重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经验与做法
近年来,为规范建筑领域市场,确保工程建筑质量,章贡区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长效管理制度。
区纪委、监察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监理、招标代理、直接发包、建筑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潜在投标人确定、工程业绩评审等一系列管理办法。
(二)规范程序、严把准入关。
从拟发招标通知开始到签订施工合同,监督人员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招标公告发布后,先由招标办、建设单位等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报名企业进行筛选,确定投标候选单位,再会同区纪委、监察局对候选单位逐一进行实地考察。严格审查参加招投标单位(企业)的资质准入关。
(三)招投工作做到“三公开”。
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做到“三公开”:一是招投标信息公开。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招标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为招标代理,将工程概况、招标条件等在社会上公开发布。二是招投标工作程序公开。从工程登记备案开始,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全程代理,起草招标文件,现场勘查答疑,明确各项招标规定和时限要求。三是招投标结果公开。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对所有标书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由专家签字留存,中标结果报招标办备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四)加强监管与查处力度。
区纪委、监察局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履行招投标手续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擅自确定施工单位,串标、围标等行为,积极介入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无违规、无违纪、无隐患。
截到目前,该区共对16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开展了执法监察,检查单位共98个(次),发现问题共25个,提出工作意见与建议33项,发监察建议书2份,避免经济损失210万元。
二、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但由于各种体制机制和制度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规避招标。
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压低预算价。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的招标。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
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告发布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信息发布范围,不按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而只将公告发布在了某一发行量不大的不知名的地方报纸上,有的甚至只将公告张贴在单位门口。二是公告发布时间过短,往往以工期紧任务重等等借口,公告只发布一两个星期,就匆匆开标。这在客观上造成了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
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科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文件编制中存在不公平、有倾向性和有歧视性的情况。倾向性有时表现明显,例如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品牌、设备型号等,但有时是比较隐蔽的,如在技术指标方面的倾向性描述是不容易识别的。另外,有的招标文件制定时,会制定一些特定技术条款,使大多数建筑商被抛之圈外。二是评标标准存在:(1)可信度差,评标标准不公开的情况。不紧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不根据采购产品的特点制定其具有个性的评标标准,内容、比重和权值的设置无的放矢,有的面面俱到没有重点,有的有意加大个别指标权值。(2)可操作性差,量化指标少,定性指标多,有些指标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指标去衡量或只能在投标文件中做出承诺,而在评标时无法以事实为依据,事后又很难核查。有的内容尽管可以量化,但由于评标时不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市场占有率、企业信誉度)致使评委凭个人掌握的资料进行评标,分值相差悬殊。3、有的甚至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评标细则。
(四)存在串标、围标现象。
一些承建商为承揽工程,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在私下达成协议,进行暗地交易,以非法的手段参与投标竞争。另外,还存在一家施工单位(包工头)挂靠数家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进行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在有的工程招投标中,甚至所有的投标单位均为一家挂靠。这些行为,形式上是进行了招投标程序,看上去接受了监督,但实质上是变相垄断,躲避了监督。
(五)合同签订或合同内容存在偷梁换柱现象。
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方。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没有资质而去挂靠的施工单位上,或者是中标方将工程进行转包了。有的承建商是通过合同条款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如改变工程量、改变中标价等等。这实际上是种欺诈行为,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埋下了伏笔。
(六)存在后续监管松懈现象。
目前招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的现象。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归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标办和建设部门之间常常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这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比如:一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搞重复签证、虚假签证,虚报工程量。
有的参加招投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总经理、工程师、优秀的项目经理、各种技术人员应有尽有,但在中标后和工程开工时,却换上了低资质甚至无资质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现象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这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三、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目前已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和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较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弹性过大,使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二)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当前工程建设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部门与部门之间有缺乏相互协调沟通,出现政策法规定互相“打架”现象。当建设工程进场交易后,有关专业部门依然按照各自系统的规定执行,各自为政,协调管理和统一服务的意识差,缺乏培育建立统一的有形建设市场的意识。
(三)行政监督乏力。
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政绩,置法律于不顾,用行政手段强行使工程上马。同时监督和执法部门缺乏相对独立性,难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另外,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这项工作的定位又还不够准确,还未找准对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执法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不够。
(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近几年来,虽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施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在对一些工程进行执法监察时,发现存在议标、非法挂靠企业投标的问题较多。这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得建设领域的混乱现象难以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四、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的几点对策
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更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配合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对现有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细化。尽量使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种操作方式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二是要形成有关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的相关制度,如廉政合同制、重大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制度,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制度、重大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多部门协调机制等等。
(二)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对招标公告发布、评标办法制定、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易发多发腐败问题的关键部位、环节、工作加强监督工作,防止政府部门和个人直接参与和干预具体的招投标活动。
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应着重检查这几个方面:1、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
2、部门和地方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3、政府和部门假借应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
4、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5、政府和部门领导直接介入或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三)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
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同时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和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还要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问题的可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
另外,纪检部门也应该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的过程中形成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标人及群众的投诉,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必须有力,才能有说服力和威慑力。纪检监察机关在工程建设中通过执法检查、全程监督、接受投诉等方式了解违纪违法的线索,并进行严密的调查。对查实违纪违法的应根据有关制度予以立案,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通过查办案件推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落实。同时还要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查找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金海社区河道保洁社在各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在各部门配合下,以巩固、发展、提高为主线,按照“水陆同步、确保重点、区域保洁”为原则,落实“条”和“块”的水域保洁和管理责任。在长效管理工作理念上不断提升,管理上不断规范,实践上不断创新,使河道保洁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现将今年的河道保洁社主要如下:
一、今年取得成绩
1、加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河道保洁质量。今年河道保洁社在不断加强保洁队伍的建设,始终以长效管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两侧河道检查保洁及时处置水环境突发事件,要求保洁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高自律,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开展不定期检查考核机制,激励保洁员积极向上,增加工作责任心,使农业园区河道保洁社工作顺利展开,水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2、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为进一步完善河道保洁管理工作,年初召开组长和员工会议,将本年度保洁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考核标准、质量要求、上岗须知、安全劳动等告知全体员工,明确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落实实处,使每位保洁员明确任务和目标,制定了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队伍。储备了拦网、毛竹、铁丝等应急物资。
3、加大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确保河道始终呈现洁、净、美的良好态势,今年针对5—10月份左右绿萍、浮标草等各类水生植物生长和滋生蔓延盛期,制定应急预案和召开动员会,对突发事件做到有力有节,抓早抓紧抓实,并配以相应的应急处置和堵、拦、捞相结合的各种措施,使今年突击处置“绿魔”等工作都取得比较明显的工作成效,使经常受水生植物污染河道的现象不再重演,确保了河道水面始终呈现良好状态。
4、服从整体,统散结合。今年是迎接党的九十周年、撤县建区十周年和世界游泳锦标赛等重要活动,保洁社为贯彻落实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精神,对园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集中专项整治,对倾倒在河道及河道两侧的各类垃圾清理,并对清理垃圾及时处置,落实专人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共出动人员250人次,清除各类垃圾240多吨。通过综合整治,已经初见成效,河面河道漂浮物和垃圾比整治前大为减少。今年绿萍爆发期间,采取对各河道主要口设置了拦截设施30多处,通过“围、拦、截、捞”等一系列措施,做到服从整体、统散结合及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提高保洁效率,确保今年水生植物保洁工作顺利完成。今年保洁社共出动6800人次,出动船只250次,累积打捞水草、绿萍700多吨。
5、抓安全无事故。保洁社始终贯彻上级领导对注意人身安全生产的要求,每次例会宣传遵守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自我人身保护意识,消除为求效率而忽略人身安全的现象,提高了保洁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高温季节积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减少劳动时间,发放防暑用品,警钟长鸣,安全常抓,杜绝了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新举措
1、勤巡查、促保洁。根据保洁计划,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巡查员其巡查监督、宣传等作用,通过对巡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调整工作安排,真正做到检查有重点、落实有措施、解决有效果。定时召开组长例会,分析上一阶段工作效果,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2、改模式,保长效。今年改变去年的工作模式,重新组合班组,将人员分为两组,一组是固定区域保洁,另一组为移动循环打捞。还将整个社区保洁范围分为南片、北片,分别由大组长统一协调,统一安排,把保洁区域落实到小组、个人。当巡查员发现哪里有问题及时通知小组长,小组长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大大缩短了整改时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1、河道内乱倒垃圾、节节网死而复生、岸边农作物较多。由于社区村民无用地、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保护环境意识不足,造成乱倒垃圾、节节网、农作物较多。
2、村级河道保洁还不到位。由于现在各村没有专职的河道保洁员,平时都是发现问题找几个人整改一下,无法保持长效。
四、改进工作的思路
1、对于河道内乱倒垃圾、节节网死而复生、岸边农作物较多,将与各村村委会联系,通过村委会加大宣传、教育,逐步纠正。
2、村级河道保洁将通过与村委会协调,明确责任,保洁任务等,确保村级河道岸洁水清。
五、明年工作安排
1、继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每阶段召开工作例会,对工作中的各类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及时传达学习各类文件,增强保洁社的软硬件建设,提高战斗能力,为更好的清洁园区河道打下扎实的基础。
2、加强检查力度,推动保洁顺利开展。定期对河道保洁小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工作,并健全奖惩制度,激发各组保洁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大组长和巡查员的共同督促下,在广大保洁员的辛勤努力下,有效地推动了保洁工作的开展,确保了河道的长效保洁。
一、今年取得成绩
1、加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河道保洁质量。今年河道保洁社在不断加强保洁队伍的建设,始终以长效管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两侧河道检查保洁及时处置水环境突发事件,要求保洁员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提高自律,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开展不定期检查考核机制,激励保洁员积极向上,增加工作责任心,使农业园区河道保洁社工作顺利展开,水环境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
2、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为进一步完善河道保洁管理工作,年初召开组长和员工会议,将本年度保洁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考核标准、质量要求、上岗须知、安全劳动等告知全体员工,明确任务和目标,责任到人落实实处,使每位保洁员明确任务和目标,制定了河道长效管理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队伍。储备了拦网、毛竹、铁丝等应急物资。
3、加大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确保河道始终呈现洁、净、美的良好态势,今年针对5—10月份左右绿萍、浮标草等各类水生植物生长和滋生蔓延盛期,制定应急预案和召开动员会,对突发事件做到有力有节,抓早抓紧抓实,并配以相应的应急处置和堵、拦、捞相结合的各种措施,使今年突击处置“绿魔”等工作都取得比较明显的工作成效,使经常受水生植物污染河道的现象不再重演,确保了河道水面始终呈现良好状态。
4、服从整体,统散结合。今年是迎接党的九十周年、撤县建区十周年和世界游泳锦标赛等重要活动,保洁社为贯彻落实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精神,对园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集中专项整治,对倾倒在河道及河道两侧的各类垃圾清理,并对清理垃圾及时处置,落实专人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共出动人员250人次,清除各类垃圾240多吨。通过综合整治,已经初见成效,河面河道漂浮物和垃圾比整治前大为减少。今年绿萍爆发期间,采取对各河道主要口设置了拦截设施30多处,通过“围、拦、截、捞”等一系列措施,做到服从整体、统散结合及积极采取各项措施,提高保洁效率,确保今年水生植物保洁工作顺利完成。今年保洁社共出动6800人次,出动船只250次,累积打捞水草、绿萍700多吨。
5、抓安全无事故。保洁社始终贯彻上级领导对注意人身安全生产的要求,每次例会宣传遵守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自我人身保护意识,消除为求效率而忽略人身安全的现象,提高了保洁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高温季节积极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减少劳动时间,发放防暑用品,警钟长鸣,安全常抓,杜绝了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新举措
1、勤巡查、促保洁。根据保洁计划,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巡查员其巡查监督、宣传等作用,通过对巡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调整工作安排,真正做到检查有重点、落实有措施、解决有效果。定时召开组长例会,分析上一阶段工作效果,安排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2、改模式,保长效。今年改变去年的工作模式,重新组合班组,将人员分为两组,一组是固定区域保洁,另一组为移动循环打捞。还将整个社区保洁范围分为南片、北片,分别由大组长统一协调,统一安排,把保洁区域落实到小组、个人。当巡查员发现哪里有问题及时通知小组长,小组长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大大缩短了整改时效。
三、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1、河道内乱倒垃圾、节节网死而复生、岸边农作物较多。由于社区村民无用地、外来务工人员较多,保护环境意识不足,造成乱倒垃圾、节节网、农作物较多。
2、村级河道保洁还不到位。由于现在各村没有专职的河道保洁员,平时都是发现问题找几个人整改一下,无法保持长效。
四、改进工作的思路
1、对于河道内乱倒垃圾、节节网死而复生、岸边农作物较多,将与各村村委会联系,通过村委会加大宣传、教育,逐步纠正。
2、村级河道保洁将通过与村委会协调,明确责任,保洁任务等,确保村级河道岸洁水清。
五、明年工作安排
1、继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坚持每阶段召开工作例会,对工作中的各类情况进行汇报和总结,及时传达学习各类文件,增强保洁社的软硬件建设,提高战斗能力,为更好的清洁园区河道打下扎实的基础。
2、加强检查力度,推动保洁顺利开展。定期对河道保洁小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工作,并健全奖惩制度,激发各组保洁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大组长和巡查员的共同督促下,在广大保洁员的辛勤努力下,有效地推动了保洁工作的开展,确保了河道的长效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