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安排,质监所党支部结合我所的工作实际,对照“四风”中的享乐主义之风查摆我所存在的享乐主义现象,进行了认真梳理,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如下:
一、享乐主义方面的表现
一是有贪图安逸,不思进取的现象。
二是个别同志在干工作时事情多做一点觉得吃亏,待遇稍差一点就有牢骚,存在迟到、早退、请假规范等现象。
三是在工作态度上有得过且过,遇到困难和矛盾绕着走,没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要加强政治学习,不断增强干部的政治。
四是在生活方式上,只想要求改善办公条件,没想到要提高日常的工作标准。
二、整改措施
一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享乐观,消费观,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从而有效的反对享乐主义。
二要对照党章和公务员条例,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根源,从思想深处对自己来一次深刻的反省和洗礼,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要大力倡导听真话、掌握实情,讲真话、反映实情,使求真务实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追求。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要从我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出发,建立自约束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做到制度执行有人管,违反制度有人抓,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加强制度执行力,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形成一种用制度说话、靠制度办事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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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朗读]
通过学习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照自查,我对个人进行了认真剖析,深刻感受到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与不足,现对自己在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个人存在问题和不足
1、对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不够,不深。在理论学习上存在浮燥情绪,在学习内容上,认为没有业务知识更实用。在学习的方式上,理论联系实际还不够,不能融会贯通到真正的在干中学和学中干。
2、在思想上还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在思维方式上,有时习惯于凭经往常经验考虑问题,大胆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较少。
3、工作作风有时不够扎实、不够深入、处理问题有时有时还存在不妥之处,工作中还缺乏足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自我思想有时还存在。
二、根据以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1、努力强化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全面提升自身素质。自己越来越注意到在当今这个与时俱进、知识与信息不断更新的社会里,学习是提高自身素质的第一要务,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形式和环境中,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这不但要学习应具备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知识,还要学习更多的知识,目的就是为了今后游刃有余的工作打好一个坚实的基础。在学习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修养问题,还要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一个有德有才的大家认可的机关人员,做一个高素质的人。
2、不断提高和改变工作思路,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工作水平。我现在从事的工作,会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和新内容,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更新知识,丰富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实践本领的同时要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新见解,这样才能把良好的愿望和实际工作效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争创一流。
3、要在工作中埋头苦干,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在工作中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履行一个机关干部的职责。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在工作中克服华而不实,飘浮虚荣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不讲条件,“埋头苦干、少说多做”,把每一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全面提高素质。工作中还要深入实际,了解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说实话,办实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把心思用在具体工作上,把精力放在具体干事上。经常反思自己,做到常学,常思,常用。总之要实实在在做人、高效率做事。
总之,今后我将在局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正不足,提高自己,真正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事请教;要用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来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个人存在问题和不足
1、对党的理论知识学习不够,不深。在理论学习上存在浮燥情绪,在学习内容上,认为没有业务知识更实用。在学习的方式上,理论联系实际还不够,不能融会贯通到真正的在干中学和学中干。
2、在思想上还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在思维方式上,有时习惯于凭经往常经验考虑问题,大胆探索的方式方法比较少。
3、工作作风有时不够扎实、不够深入、处理问题有时有时还存在不妥之处,工作中还缺乏足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自我思想有时还存在。
二、根据以上的不足之处,提出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1、努力强化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全面提升自身素质。自己越来越注意到在当今这个与时俱进、知识与信息不断更新的社会里,学习是提高自身素质的第一要务,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形式和环境中,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被这个社会所淘汰,这不但要学习应具备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政治理论知识,还要学习更多的知识,目的就是为了今后游刃有余的工作打好一个坚实的基础。在学习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不断的提高自身的修养问题,还要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做一个有德有才的大家认可的机关人员,做一个高素质的人。
2、不断提高和改变工作思路,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工作水平。我现在从事的工作,会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和新内容,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更新知识,丰富自己的工作技能和实践本领的同时要善于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新的思路和新见解,这样才能把良好的愿望和实际工作效果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争创一流。
3、要在工作中埋头苦干,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在工作中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模范地履行一个机关干部的职责。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在工作中克服华而不实,飘浮虚荣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不讲条件,“埋头苦干、少说多做”,把每一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全面提高素质。工作中还要深入实际,了解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说实话,办实事,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把心思用在具体工作上,把精力放在具体干事上。经常反思自己,做到常学,常思,常用。总之要实实在在做人、高效率做事。
总之,今后我将在局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正不足,提高自己,真正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事请教;要用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来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存在问题:
1.基层党建不够扎实。一些基层党建工作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基层党建工作抓一阵、放一阵,紧一阵、松一阵。
2.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程度有高有低。一些基层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程度不高,甚至流于形式。具体表现有,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批评和自我批评对问题触及不深,三会一课内容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紧密等。
3.党建工作能力不够高。党员和党务工作者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能力挑战,最大危机是本领危机,最大恐慌是知识恐慌。一些党组织领导成员不注重学习培训,面对新问题、新要求时束手无策。在执行中,一些党组织抓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缺乏工作思路,找不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4.制度建设不健全。有的党组织只满足于布置党建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缺乏配套的督查制度。一些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工作无章可循,随意性很大。有的党组织虽有党建工作制度,但制度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二、意见建议:
1.调动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建工作的积极性。要澄清“党建工作和机关业务工作是两码事”的模糊认识。消除“业务工作为主,党建工作为辅”的认识,坚持“虚工实做”,以党建工作实效去推动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
2.提高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的执行能力。首先,任务指向要清晰。其次,要善于抓细抓实。要分类建立工作任务清单、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从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难点入手,明确详细的程序步骤,着力破解执行“缩水”等现象。最后,要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把思想好、能力强、对党建工作热心的同志安排到党建岗位上,做好对党务干部的培训,使其逐步成为党务工作的行家。
3.提高各级党组织的政策领悟力。首先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打牢领悟政策的思想理论基础。其次,要研究政策。中央和上级的政策往往是基于对普遍性问题的把握,政策的贯彻执行须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各级党组织要注重实践、注重总结、注重创新,做到正确地贯彻政策、执行政策、落实政策。
4.强化制度的保障作用。一要规范各项党建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运转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权力运行流程、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明确办事程序、环节、时限和标准要求,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二要提高各项党建工作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党员干部对相关制度的认同,使各级干部自觉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按制度办事;增强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确保可操作性强。三要增强相关制度的威慑力,对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者,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
5.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督查和问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形成党建工作效能责任倒逼机制。通过加大对党建工作落实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问责力度,使党建工作成为“硬指标”。要厘清责任主体,各级党组织必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不称职”的理念,进一步厘清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党组)成员、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的职责任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执行目标任务层级责任制,逐级逐层分解党建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考核体系,把责任担起来,把压力传下去。
6.利用“互联网+”,创新党建活动方式党建活动方式。要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大趋势,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把“互联网+”作为提高党建工作效能的重要途径。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创新党建工作流程和方式,建立网络党支部,开展沟通交流、党务公开等非涉密党建工作。
1.基层党建不够扎实。一些基层党建工作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往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对基层党建工作抓一阵、放一阵,紧一阵、松一阵。
2.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程度有高有低。一些基层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程度不高,甚至流于形式。具体表现有,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批评和自我批评对问题触及不深,三会一课内容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紧密等。
3.党建工作能力不够高。党员和党务工作者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能力挑战,最大危机是本领危机,最大恐慌是知识恐慌。一些党组织领导成员不注重学习培训,面对新问题、新要求时束手无策。在执行中,一些党组织抓不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缺乏工作思路,找不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4.制度建设不健全。有的党组织只满足于布置党建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缺乏配套的督查制度。一些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制度不健全或者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工作无章可循,随意性很大。有的党组织虽有党建工作制度,但制度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二、意见建议:
1.调动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建工作的积极性。要澄清“党建工作和机关业务工作是两码事”的模糊认识。消除“业务工作为主,党建工作为辅”的认识,坚持“虚工实做”,以党建工作实效去推动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
2.提高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的执行能力。首先,任务指向要清晰。其次,要善于抓细抓实。要分类建立工作任务清单、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从执行的关键环节和难点入手,明确详细的程序步骤,着力破解执行“缩水”等现象。最后,要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把思想好、能力强、对党建工作热心的同志安排到党建岗位上,做好对党务干部的培训,使其逐步成为党务工作的行家。
3.提高各级党组织的政策领悟力。首先要加强学习,进一步打牢领悟政策的思想理论基础。其次,要研究政策。中央和上级的政策往往是基于对普遍性问题的把握,政策的贯彻执行须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各级党组织要注重实践、注重总结、注重创新,做到正确地贯彻政策、执行政策、落实政策。
4.强化制度的保障作用。一要规范各项党建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党建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运转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权力运行流程、责任主体和责任边界,明确办事程序、环节、时限和标准要求,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二要提高各项党建工作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党员干部对相关制度的认同,使各级干部自觉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严格按制度办事;增强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确保可操作性强。三要增强相关制度的威慑力,对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者,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
5.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督查和问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形成党建工作效能责任倒逼机制。通过加大对党建工作落实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问责力度,使党建工作成为“硬指标”。要厘清责任主体,各级党组织必须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不称职”的理念,进一步厘清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党组)成员、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的职责任务。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执行目标任务层级责任制,逐级逐层分解党建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考核体系,把责任担起来,把压力传下去。
6.利用“互联网+”,创新党建活动方式党建活动方式。要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大趋势,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把“互联网+”作为提高党建工作效能的重要途径。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创新党建工作流程和方式,建立网络党支部,开展沟通交流、党务公开等非涉密党建工作。
一、存在问题:
《信访条例》贯彻实施以来,我县信访工作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健康有序的开展,但同时我们出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1、信访工作秩序和办理程序,尤其是对非正常上访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处置措施不力。
2、极个别乡镇、部门在信访人员配备上力量不强,信访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3、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复查机构不明确。
二、对策建议:
1、严格按《信访条例》、《省政府信访办、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制定出相关的处置预案、处置措施。
2、配齐、配强乡镇、部门信访力量,定期进行信访业务培训。
3、继续加强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畅通信访渠道,坚持重点人员、重点对象的监控工作。
4、明确复查机构。
5、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以重大信访件为重点,抓好信访件的办理和落实。
5、增强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预见分析能力,努力提高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信访条例》贯彻实施以来,我县信访工作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健康有序的开展,但同时我们出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1、信访工作秩序和办理程序,尤其是对非正常上访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处置措施不力。
2、极个别乡镇、部门在信访人员配备上力量不强,信访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3、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复查机构不明确。
二、对策建议:
1、严格按《信访条例》、《省政府信访办、省公安厅<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制定出相关的处置预案、处置措施。
2、配齐、配强乡镇、部门信访力量,定期进行信访业务培训。
3、继续加强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畅通信访渠道,坚持重点人员、重点对象的监控工作。
4、明确复查机构。
5、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以重大信访件为重点,抓好信访件的办理和落实。
5、增强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预见分析能力,努力提高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及现状
农民工是活跃在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忙时他们在家务农,农闲时他们到城市务工,主要从事建筑、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作。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围的社交较少等原因,其权益往往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应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伤权益被侵害为多。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维权通道不畅,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甚至压根没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这就导致有的人选择吃哑巴亏,有的人则运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访、围堵政府、私力暴力等进行维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引发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坚实的后盾,权利的救济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农民工因其权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势,再加上纠纷的金额相对较少,诉讼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请不起律师,故很多情况下他们就不会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因此,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法律援助手段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使他们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比较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区甚至专门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开设专门的职能部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机构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把各级政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上升为法律的义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适量的财政支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相关研究显示,2018年全国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人均不到1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均经费也处于较低水平。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援助工作数量达不到应当援助的要求以及接受援助的案件援助有效性缺失等,这就使得很多地方农民工法律援助最终流于形式。
(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使得农民工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农民工维权主要集中在欠薪、工伤赔偿等方面。《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提起诉讼。其立法的本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在不增加劳动者成本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纠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一规定却被某些用人单位用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处理时间,或者采用消极对抗的方式不配合调解。由于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有关劳动的法律和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致使很多仲裁环节名存实亡,徒增纠纷解决时间,进而增加法律援助的成本。
(三)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有的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和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唯恐一旦处理了相关单位会影响本地区后续的招商引资,所以在处理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时往往会发生袒护用人单位的行为。还有的在处理农民工特别是外地农民工与当地用人单位劳动纠纷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或者不予受理。此外,一些法律援助机构还以经费短缺、人手不足、金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为借口设置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障碍,以致出现许多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得不到受理等。
(四)农民工法律素质低、用人单位不配合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效果不佳。
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很多人在外出务工时不知道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即使签署了合同也对其中的不利条款缺乏警惕,很多人在与用人单位没有书面合同或公平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从而导致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增加。如很多劳动纠纷案件发生后由于缺乏规范的用工合同,劳动者证明不了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百般推脱,想尽一切办法撇清责任,审理时拒不提供单位保留的签到表、工作任务安排等证据,甚至故意销毁证据,使得受到侵害的农民工维权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而出现不利后果;许多农民工来自较远地区,在劳动地没有亲友,一旦出现劳动事故,他们的工友或证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者是害怕用人单位事后打击报复而不愿或不敢作证。
上述种种原因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很难顺利开展,甚至许多案件由于农民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连立案都很困难。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一)优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环境,降低其法律援助门槛。
多数农民工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往往认为打官司是一件花钱未必讨好的事情。再加上许多欠薪标的额较低(据调查,农民工所涉案件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在80%左右),而一般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用均在5000元以上,这就使得农民工在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由于无法承担较高的费用而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此时,法律援助就成为农民工维权的最后一根稻草。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用承担任何经济成本,这对那些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工来说是实现维权的唯一途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地的法律援助都有不同程度的门槛要求,最基本的如案件申请审批时要求申请者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等。农民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很大难度,首先是他们必须往返于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这样不仅延误了时间,而且对于外地农民工来说往返的交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甚至两地距离比较远的农民工往返费用差不多够得上请律师的费用了。加之有些流出地基层组织不愿承担证明义务而不积极配合,用种种借口拒绝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导致有的农民工无法得到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建立相关制度落实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很有必要。另外,对发生的农民工聚众讨薪等紧急事件要特事特办,可以先安排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然后再报备审批。
(二)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供给,提升法律援助补助水平。
农民工维权案件往往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客观上存在办案成本较高的情况,即使申请的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每个案件的办案补贴也只有一千余元,有的地区甚至只有几百元,根本不足以补偿律师正常的办案费用,因而经常出现律师在办理这类法律援助案子时还个人贴钱的情况,影响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子的积极性。不少律师不愿意承接或者即使被动承接法律援助案子而不尽心办案、应付差事,使得法律援助的效果难于实现。因此,为了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各地政府应保障经费供给,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提高律师在特殊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补贴标准,并且其办案补贴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使律师在从事法律援助时可以安心放心尽心。
(三)大力开展“三高四零”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三高”指的是工作高能力、诉讼高质量、服务高标准。第一是工作高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切实做到法律理论和业务工作能力高。第二是诉讼高质量。加强涉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按照上级制定的案件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和标准化归档案卷检查,切实提升法律援助质量。第三是服务高标准。有机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和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五支队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部门各类人员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在法律援助中紧紧抓住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关乎民生的热点问题,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零”即办案零收费、服务零距离、质量零差距、对象零投诉。一是办案零收费。严格执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中法律援助的无偿原则,坚决杜绝有偿办案,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强基石。二是服务零距离。凡是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和侵权案件,均不需进行农民工经济状况审查,不人为设立门槛,确保农民工能够顺利接受法律援助;各地148服务热线节假日必须照常值班。三是质量零差距。制定合理可行的办案流程,加强质量检查测评,及时征询接受法律援助农民工的意见反馈。四是对象零投诉。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行为,设置监督栏,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确保法律援助合法办案、尽职尽责。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推进劳动合同格式的标准化及政府备案,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建立工伤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管理机制,落实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定惩罚措施,增加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的违法成本,增加农民工维权的便利性和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四)对用人单位进行普法教育,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通道。
政府应组织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普法教育,要求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并知晓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需要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第一,开展“法律九进”活动,要把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之际,开展专题法制宣传。
第二,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区域性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第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同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各地区外出务工党员流动支部的法律援助网络,沟通信息,把工作重心前移。
第四,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将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援助站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印在小册子中,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畅通其求助渠道。
第五,与新闻媒体配合,大力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报道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先进典型、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第六,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配置,优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通过政府及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在信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人民法院等机构成立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到工作站值班,现场解答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发放联系卡,让农名工遇到纠纷时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律师。
四、结束语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旨在保障弱者的权益,农民工为我国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对象。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缓解和疏导农民工困难和压力的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农民工是活跃在我国城市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农忙时他们在家务农,农闲时他们到城市务工,主要从事建筑、纺织等劳动密集型的工作。由于他们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工作地周围的社交较少等原因,其权益往往较易受到侵害,其中尤以应得薪酬被拖欠和涉工伤权益被侵害为多。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维权通道不畅,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甚至压根没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这就导致有的人选择吃哑巴亏,有的人则运用一些非理性手段,如非法上访、围堵政府、私力暴力等进行维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甚至还引发刑事案件。
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坚实的后盾,权利的救济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农民工因其权益的特殊、地位的弱势,再加上纠纷的金额相对较少,诉讼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请不起律师,故很多情况下他们就不会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因此,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通过法律援助手段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使他们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都比较重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一些地区甚至专门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开设专门的职能部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一些地方司法机构把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用制度提高律所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明确把各级政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上升为法律的义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完成法律援助工作,提供适量的财政支持,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相关研究显示,2018年全国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人均不到1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人均经费也处于较低水平。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低,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援助工作数量达不到应当援助的要求以及接受援助的案件援助有效性缺失等,这就使得很多地方农民工法律援助最终流于形式。
(二)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使得农民工维权周期长、成本高。
农民工维权主要集中在欠薪、工伤赔偿等方面。《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提起诉讼。其立法的本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在不增加劳动者成本的前提下,方便快捷地解决劳动纠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这一规定却被某些用人单位用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处理时间,或者采用消极对抗的方式不配合调解。由于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有关劳动的法律和规定,劳动仲裁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手段,致使很多仲裁环节名存实亡,徒增纠纷解决时间,进而增加法律援助的成本。
(三)外部环境中的不利影响严重阻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有的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和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唯恐一旦处理了相关单位会影响本地区后续的招商引资,所以在处理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劳动纠纷时往往会发生袒护用人单位的行为。还有的在处理农民工特别是外地农民工与当地用人单位劳动纠纷时,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或者不予受理。此外,一些法律援助机构还以经费短缺、人手不足、金额较小达不到立案标准为借口设置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障碍,以致出现许多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得不到受理等。
(四)农民工法律素质低、用人单位不配合使得法律援助工作效果不佳。
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不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很多人在外出务工时不知道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即使签署了合同也对其中的不利条款缺乏警惕,很多人在与用人单位没有书面合同或公平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从而导致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难度增加。如很多劳动纠纷案件发生后由于缺乏规范的用工合同,劳动者证明不了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后百般推脱,想尽一切办法撇清责任,审理时拒不提供单位保留的签到表、工作任务安排等证据,甚至故意销毁证据,使得受到侵害的农民工维权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而出现不利后果;许多农民工来自较远地区,在劳动地没有亲友,一旦出现劳动事故,他们的工友或证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者是害怕用人单位事后打击报复而不愿或不敢作证。
上述种种原因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很难顺利开展,甚至许多案件由于农民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连立案都很困难。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
(一)优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环境,降低其法律援助门槛。
多数农民工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往往认为打官司是一件花钱未必讨好的事情。再加上许多欠薪标的额较低(据调查,农民工所涉案件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在80%左右),而一般的律师法律服务费用均在5000元以上,这就使得农民工在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由于无法承担较高的费用而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此时,法律援助就成为农民工维权的最后一根稻草。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不用承担任何经济成本,这对那些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工来说是实现维权的唯一途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各地的法律援助都有不同程度的门槛要求,最基本的如案件申请审批时要求申请者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等。农民工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存在很大难度,首先是他们必须往返于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这样不仅延误了时间,而且对于外地农民工来说往返的交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甚至两地距离比较远的农民工往返费用差不多够得上请律师的费用了。加之有些流出地基层组织不愿承担证明义务而不积极配合,用种种借口拒绝开具经济困难证明,导致有的农民工无法得到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建立相关制度落实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很有必要。另外,对发生的农民工聚众讨薪等紧急事件要特事特办,可以先安排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然后再报备审批。
(二)保障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供给,提升法律援助补助水平。
农民工维权案件往往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客观上存在办案成本较高的情况,即使申请的法律援助得到批准,每个案件的办案补贴也只有一千余元,有的地区甚至只有几百元,根本不足以补偿律师正常的办案费用,因而经常出现律师在办理这类法律援助案子时还个人贴钱的情况,影响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子的积极性。不少律师不愿意承接或者即使被动承接法律援助案子而不尽心办案、应付差事,使得法律援助的效果难于实现。因此,为了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成效,帮助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各地政府应保障经费供给,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提高律师在特殊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补贴标准,并且其办案补贴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使律师在从事法律援助时可以安心放心尽心。
(三)大力开展“三高四零”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三高”指的是工作高能力、诉讼高质量、服务高标准。第一是工作高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办案水平和能力,切实做到法律理论和业务工作能力高。第二是诉讼高质量。加强涉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按照上级制定的案件质量标准进行考核和标准化归档案卷检查,切实提升法律援助质量。第三是服务高标准。有机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和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五支队伍,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部门各类人员切实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在法律援助中紧紧抓住领导关心、群众关注、关乎民生的热点问题,切实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零”即办案零收费、服务零距离、质量零差距、对象零投诉。一是办案零收费。严格执行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中法律援助的无偿原则,坚决杜绝有偿办案,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强基石。二是服务零距离。凡是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和侵权案件,均不需进行农民工经济状况审查,不人为设立门槛,确保农民工能够顺利接受法律援助;各地148服务热线节假日必须照常值班。三是质量零差距。制定合理可行的办案流程,加强质量检查测评,及时征询接受法律援助农民工的意见反馈。四是对象零投诉。规范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行为,设置监督栏,公布监督电话,畅通投诉渠道,确保法律援助合法办案、尽职尽责。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推进劳动合同格式的标准化及政府备案,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建立工伤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管理机制,落实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定惩罚措施,增加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的违法成本,增加农民工维权的便利性和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四)对用人单位进行普法教育,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通道。
政府应组织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对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普法教育,要求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并知晓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需要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第一,开展“法律九进”活动,要把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之际,开展专题法制宣传。
第二,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区域性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
第三,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同党委组织部门的联系,建立起各地区外出务工党员流动支部的法律援助网络,沟通信息,把工作重心前移。
第四,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将法律援助中心和各法律援助站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印在小册子中,免费发放给农民工,提高他们的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畅通其求助渠道。
第五,与新闻媒体配合,大力宣传有关方针政策,报道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先进典型、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第六,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配置,优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通过政府及行业协会举办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在信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人民法院等机构成立工作站,派驻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到工作站值班,现场解答农民工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发放联系卡,让农名工遇到纠纷时可以随时咨询专业律师。
四、结束语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旨在保障弱者的权益,农民工为我国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对象。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在缓解和疏导农民工困难和压力的同时,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