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必备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思想汇报。
4.共青团推优建党对象推荐表。
5.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6.业余党校推荐表。
7.入党对象群众座谈会记录。
8.支部政审综合材料。
9.入党志愿书。
二、教工党员发展对象的必备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自传。
3.思想汇报。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5.业余党校推荐表。
6.入党对象群众座谈会记录。
7.支部政审综合材料。
三、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手续:
(一)组织关系转入:
1.教职工党员人事关系转入本单位后,要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需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至党委办公室。
2.学生党员考入本学院后,要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需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至党委办公室。
(二)组织关系转出:
1.教职工正式(预备)党员:在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时到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2.学生党员:在办理毕业手续时,由支部通知毕业生先到所在支部开“党员关系转入、转出、内部调转联系单”、取“预备党员档案”(正式党员档案保存在党委)并缴纳党费,再到党委办公室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四、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每位党员都必须根据《党章》及有关要求按时向所在支部缴纳党费,一般每月一次,不得代缴或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按月缴纳的,经支部委员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缴。
2.党员交纳党费时,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如生活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交支部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少缴或免缴。
3.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查明原因,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4.党费收缴以支部为单位,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应建立党费收缴登记册,支部每季度上缴一次。直属支部直接上交党办,院系二级支部先交到总支,由总支统一上交党办,每年12月15日前应交清全年党费。
5.党委收取各支部党费时,需开据“党费收据”给各党支部;党支部收取党费时需在每位党员的“党员手册”中进行登记。党支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员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以适应新时期党组织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支部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员和积极分子档案是从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开始到成为正式党员形成的有关党员个人的文字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党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党员和积极分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四条党员档案由党支部指定专人管理。积极分子档案由培养联系人负责整理,整理完后及时送交党支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积极分子和党员档案均存放在党支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处。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保管党员、积极分子档案相关材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
三)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四)登记党员的党支部调整等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党员情况;
六)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二、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及时收集和整理归类有关档案材料,力争做到不重、不错、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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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档案管理办法[朗读]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第二条企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者权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计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三条会计档案的保存。
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立卷登记有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具体和保管年限详见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审计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借用。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阅入库档案,必须办理有关借用手续。
集团内各单位若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证明,经财务经理同意,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财务经理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档案名称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镇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镇党员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党员档案原则上由所属的基层党组织管理,由镇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存。如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思想、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调材料、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考察谈话记录、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谈话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预备党员转正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保管第五条。
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统一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室管理。其中镇机关干部职工党员的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市部门保存。
由镇外转入的党员,在承接组织关系时应同步接转其党员档案。如有档案缺失,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花名册中注明。
第六条。
镇党委、党总支、所属各支部应确定一名党员档案专管员,负责党员档案的整理工作,职责是:负责临时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及时到镇党员管理中心,将党员档案信息补入等。
第七条。
中心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九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档案借阅。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市委组织部主管档案的领导和镇党委组织委员批准,派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十三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市委组织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镇党委组织委员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市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七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市(县)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第十八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待发展入党后将档案移交党员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要做好登记、接收工作,将其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档案。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使党员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镇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由镇党员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党员档案原则上由所属的基层党组织管理,由镇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保存。如党员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与本人人事档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应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条。
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四条。
党员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展党员材料。按发展党员程序,预备党员接收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本人思想、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证书、《入党志愿书》、《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登记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调材料、政审材料、计划生育证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考察谈话记录、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转正申请书、思想、《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及谈话记录、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预备党员转正报告、审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三)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四)其它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的备案材料;党员死亡后的死亡证明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三章
档案保管第五条。
党员的有关档案资料,统一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室管理。其中镇机关干部职工党员的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市部门保存。
由镇外转入的党员,在承接组织关系时应同步接转其党员档案。如有档案缺失,应在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党员花名册中注明。
第六条。
镇党委、党总支、所属各支部应确定一名党员档案专管员,负责党员档案的整理工作,职责是:负责临时保管党员档案,收集、鉴别和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及时到镇党员管理中心,将党员档案信息补入等。
第七条。
中心设单独的档案管理室和专柜保存党员档案,并完善党员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八条。
党员档案实行制式化管理。党员档案保管单位必须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为党员建立健全档案。
第九条。
为了保持党员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装订或整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党员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党员档案。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档案借阅。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党员档案不得查阅。党员个人不得查阅、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党员档案。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党员档案,要经市委组织部主管档案的领导和镇党委组织委员批准,派2名中共正式党员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并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十三条。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市委组织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镇党委组织委员批准,借用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应限期归还。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从党员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市委组织部、各级党组织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七条。
无人事档案的党员跨市(县)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后,其党员档案应当一并转交。有人事档案的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职务变动后,如人事主管部门相应变动的,党员档案与人事档案一并转交。
第十八条。
党员出国出境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档案交由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一般情况下不得交由党员本人自带。
(二)对必须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
(三)接收党员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四)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六章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以各党支部为单位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具体管理。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建立一份档案,做到材料齐全,目录清晰。待发展入党后将档案移交党员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要做好登记、接收工作,将其档案材料一并归入该党员档案。对培养期间调离本单位的,应填写好培养期内考察意见,一并发往新单位。对未被发展的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应认真地写出支部考察意见,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一、收集制度。
1、按照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
2、了解和掌握形成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和收集网络。
3、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4、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时间顺序,登记在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盒)。
二、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党员档案必须由单位干部在填写好《申请查阅党员档案报告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登记查阅;纪检、监察、检法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档案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内容。
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3、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单位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1案材料。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
三、传递制度。
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
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
3、转出的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应及时催收。
四、保密制度。
1、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2、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必要处分。
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
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
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xxx
xxxx年xx月。
1、按照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的收集范围,收集党员档。
2、了解和掌握形成党员档案材料的信息及规律,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和收集网络。
3、归档材料应真实规范,完善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有形成时间和本人签字。
4、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按时间顺序,登记在党员档案材料收集目录上,并在当月内归入档案袋(盒)。
二、查(借)阅制度。
1、查借阅党员档案必须由单位干部在填写好《申请查阅党员档案报告表》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登记查阅;纪检、监察、检法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档案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内容。
2、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档案。
3、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管档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4、查阅档案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阅档情况登记。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5、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单位党组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申报表》中填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1案材料。做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保质保量、安全。
三、传递制度。
1、转递党员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
2、党员流动或变换单位后,应在15天内将转至新的所在党组织。
3、转出的应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4、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应及时催收。
四、保密制度。
1、党员档案是反映党员政治生活的重要材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保密法》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2、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必要处分。
3、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查阅党员档案。
4、不准带党员档案出入公共场所,不准用普通电话索要或提供档案内容。
5、档案管理人员不得保管本人及亲属档案。
6、查阅档案前,必须弄清查阅档案的用途或理由,查阅者与被查阅人员的关系。对符合查阅档案条件要求的,给予接待,并对其查阅的有关用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xxx
xxxx年xx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和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是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本院师生员工在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内部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办好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反映和衡量学院整体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档案工作应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学院管理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做到四同步(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其它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院档案工作遵守分管领导负责、档案室管理的原则。由副院长直接分管档案室的工作,档案室的工作归入学院办公室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院档案室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行政部门。
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院档案工作,对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四)负责学院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统计等工作。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工作。
(六)做好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主动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为师生员工和社会服务。
(七)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和信息开发交流工作,发挥档案的信息交流作用。
(八)组织全院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
(九)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八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学院所属各职能部门均有履行《档案法》,做好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避免档案工作的重复和多头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同时另设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具体的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范围。
(二)部门的兼职档案员是做好档案工作的源头,各级领导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做到人员落实、岗位落实、工作量落实,以保证档案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每位兼职档案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和立卷要求,进行材料的积累。工作结束时整理、立卷。
上报科研成果、验收基建工程、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等,应由档案人员按管理要求核准后,方可进行,其文件材料应归档。
第九条 对于个人在从事学院工作的职责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移交,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材料可按征集、代管、捐赠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 学院实行部门立卷制度。档案室按立卷单位接收档案。
第十一条 归档范围。
依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我院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我院归档范围分为9个方面:
(一)党群管理类: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党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职能部门(教务、科研、基建、外事、财务等部门外)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三)教学类: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科研类: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管理和科学研究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五)基本建设类: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六)仪器设备类:主要内容包括属于学院固定资产的各种国产、进口的高、精、尖、新、稀的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在申购、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全部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七)财会类:主要内容包括财会管理和财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八)外事类:主要内容包括外事管理和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九)声像类: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或者外部形成与本校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声像材料。
(十)荣誉类: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各项活动中获得的奖状、证书、实物等材料。
第十二条 归档要求。
(一)学院实行按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制度(简称部门立卷)。立卷人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符合便于利用的要求,进行整理组卷,统一移交档案室。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同一类的应格式一致、书写装订工整、字迹图橡清晰,符合规范的要求。禁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禁用复写。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原件。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三月前归档。
(二)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鉴定后两个月内归档。
(四)仪器设备在开箱验收后归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室要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进行统一分类、编目、排架等。
第十五条 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七条 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档案库房管理有关制度。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点,对于已破损、字迹不清的档案及时抢救,发现隐患立即向领导汇报解决。
第十九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第五章 档案的开放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室按规定向全院和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室开放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摘录和统一复制。
(二)凡利用档案,均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或《借阅档案登记表》。
(三)档案原则上不可外借出室,特殊情况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借出档案,档案部门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院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须为查阅者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检索工具。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档案鉴定工作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由业务部门、保密委员会、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其职责是调整密级和保管期限,提出销毁无保存价值档案的意见,写出鉴定报告,经学院有关领导签字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 销毁档案,应登记造册,履行批准手续,鉴定小组指定两人以上进行监销。监销人、批准人和鉴定小组成员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第七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档案工作人员应定编、定岗、定职、定责,按照学院规定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根据工作实绩决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专、兼职)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公正廉洁、严守秘密,确保档案安全。
(二)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埋头苦干,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认真学习和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和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水平。
第八章 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档案工作检查、考核、评估制度,对档案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要按照规定上报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为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实施办法》和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上海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是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主要职能活动和本院师生员工在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内部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应承担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办好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反映和衡量学院整体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档案工作应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学院管理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做到四同步(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其它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院档案工作遵守分管领导负责、档案室管理的原则。由副院长直接分管档案室的工作,档案室的工作归入学院办公室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学院档案室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行政部门。
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国家和地方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执行上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指令和规范。
(二)负责组织、协调全院档案工作,对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三)制订和组织实施学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四)负责学院档案和有关资料的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保护、统计等工作。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工作。
(六)做好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主动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为师生员工和社会服务。
(七)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和信息开发交流工作,发挥档案的信息交流作用。
(八)组织全院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
(九)做好防火、防盗、防虫等“八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完成学院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学院所属各职能部门均有履行《档案法》,做好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避免档案工作的重复和多头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同时另设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具体的档案工作,将档案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范围。
(二)部门的兼职档案员是做好档案工作的源头,各级领导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做到人员落实、岗位落实、工作量落实,以保证档案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各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是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基础。每位兼职档案员应按照工作程序和立卷要求,进行材料的积累。工作结束时整理、立卷。
上报科研成果、验收基建工程、大型仪器设备开箱验收等,应由档案人员按管理要求核准后,方可进行,其文件材料应归档。
第九条 对于个人在从事学院工作的职责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移交,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材料可按征集、代管、捐赠的方式处理。
第十条 学院实行部门立卷制度。档案室按立卷单位接收档案。
第十一条 归档范围。
依据《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和我院档案工作实际情况,我院归档范围分为9个方面:
(一)党群管理类: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党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类: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职能部门(教务、科研、基建、外事、财务等部门外)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三)教学类: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四)科研类: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管理和科学研究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五)基本建设类: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六)仪器设备类:主要内容包括属于学院固定资产的各种国产、进口的高、精、尖、新、稀的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在申购、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全部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七)财会类:主要内容包括财会管理和财会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八)外事类:主要内容包括外事管理和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九)声像类: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或者外部形成与本校有关的,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等声像材料。
(十)荣誉类: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各项活动中获得的奖状、证书、实物等材料。
第十二条 归档要求。
(一)学院实行按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制度(简称部门立卷)。立卷人按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符合便于利用的要求,进行整理组卷,统一移交档案室。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同一类的应格式一致、书写装订工整、字迹图橡清晰,符合规范的要求。禁用圆珠笔、铅笔书写,禁用复写。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必须是原件。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一)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在次年三月前归档。
(二)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在项目完成鉴定后两个月内归档。
(四)仪器设备在开箱验收后归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室要按照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进行统一分类、编目、排架等。
第十五条 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十七条 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档案库房管理有关制度。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点,对于已破损、字迹不清的档案及时抢救,发现隐患立即向领导汇报解决。
第十九条 做好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
第五章 档案的开放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室按规定向全院和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室开放档案,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属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摘录和统一复制。
(二)凡利用档案,均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或《借阅档案登记表》。
(三)档案原则上不可外借出室,特殊情况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借出档案,档案部门要定期催还,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院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须为查阅者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检索工具。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 档案鉴定工作在主管副院长领导下,由业务部门、保密委员会、档案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其职责是调整密级和保管期限,提出销毁无保存价值档案的意见,写出鉴定报告,经学院有关领导签字后销毁。
第二十三条 销毁档案,应登记造册,履行批准手续,鉴定小组指定两人以上进行监销。监销人、批准人和鉴定小组成员都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第七章 档案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专、兼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二十五条 对档案工作人员应定编、定岗、定职、定责,按照学院规定进行德、能、勤、绩的考核,根据工作实绩决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专、兼职)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公正廉洁、严守秘密,确保档案安全。
(二)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埋头苦干,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三)认真学习和掌握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和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水平。
第八章 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档案工作检查、考核、评估制度,对档案工作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要按照规定上报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