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次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
一、中共xxxx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中共xxxx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xxx主持。
二、中共xxxx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属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共xxxx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委员候选人按多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提出"的规定,本次大会支委委员候选人3名,差额1名。
四、大会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五、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除外)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六、参加选举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o";如不赞成,在其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x";如弃权,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候选人姓名后边的空格内将另选人姓名填上,并在姓名上方的空格内划一个"o";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举所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重新进行选举。
七、选举时,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以得票多少为序,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果最后几名候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不足名额可以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
八、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位置要端正。选票上的符号部分不清部分无效,全部不清全部无效。选举人将选票填写好后,亲自投入票箱,未到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填写选票和投票。
九、大会设监票人2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总监票人由上届支委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在上届支委会的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上届支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选举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公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
十、大会公布计票结果和宣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上届支委会提出,经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届支委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请示xx机关党委,并征求党员意见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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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换届代表选举办法11篇[朗读]
为加强企业民主建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具体条件为:
1.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企业和生产经营工作中成绩突出。
3.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职工的拥护和信任。
4.关心企业发展,民主管理意识强,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参政议事的能力。
(二)职工代表的名额。
按照“关于选举xxxx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矿工发〔2019〕23号)要求我单位第四届职工代表为6人,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3人、工人代表3人。
二、选举办法
选举职工代表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和下发关于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并对选举办法中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要求。
2.传达矿工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的文件。
3.以所属车间、队组为单位,在职工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先行推举职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支部委员会或扩大会议确定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审查,上报上级工会。
4.xx公司定于11月19日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对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进行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选举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参会职工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6.对选举结果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三、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做学技术、懂业务的骨干。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1.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3.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4.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报酬待遇。
一、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的条件。
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都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具体条件为:
1.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在企业和生产经营工作中成绩突出。
3.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职工的拥护和信任。
4.关心企业发展,民主管理意识强,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参政议事的能力。
(二)职工代表的名额。
按照“关于选举xxxx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矿工发〔2019〕23号)要求我单位第四届职工代表为6人,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3人、工人代表3人。
二、选举办法
选举职工代表要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和下发关于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及名额分配方案,并对选举办法中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和要求。
2.传达矿工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的文件。
3.以所属车间、队组为单位,在职工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先行推举职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支部委员会或扩大会议确定候选人并进行资格审查,上报上级工会。
4.xx公司定于11月19日组织召开职工大会,对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进行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选举职工代表的决定,应经参会职工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6.对选举结果审查合格后张榜公布,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填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三、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做学技术、懂业务的骨干。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二)职工代表的权利:
1.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3.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4.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报酬待遇。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代表选举包括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由各小组村民户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县、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指导。
第四条村民代表数额为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和户数较多的村村民代表原则上要求掌握在六十人左右,具体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由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在成员中推选主任一人。
选举委员会及其候选人由现任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秘密划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数高的当选。
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选举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缺额数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七条县、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指导组成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镇指导组成员由同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指导组的领导。
第八条县、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为准。
第十条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户代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与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户数以实际户数为准,由各家庭自行推选产生1人为户代表。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构成中,在组织构成上,要有中共党员代表、共青团代表、民兵代表等;妇女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必须由本小组选民单独或联名推荐,在本小组的选民中产生,村民在推荐村民代表候选人时每个人所推荐的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本小组的村民代表数。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满处理年限、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届村民代表连续3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和上届被依法罢免的村民代表等人选不能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被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痴呆或弱智的、长期患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难以参与村务等人选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上述条件及要求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经推荐产生的村民代表候选人由各村选举委员会对照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不能或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选进行排除,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正式候选人人数应选代表3人以下(含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应选代表超过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2人,经资格审查后的村民代表初步候选人仍多于本小组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按村民推荐候选人的票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八条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训练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数。
(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投票站。
第十九条投票选举时,根据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条全体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根据所在村民小组应选村民代表数,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选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产生。一是在选举村民代表时,以得票数高的村民代表为村民小组长;二是在本小组当选的村民代表中,由当选的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1人为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若因特殊情况无法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共同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具体选举产生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确定。
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选举时,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所在镇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本小组村民有权罢免村民代表。
第二十七条对用暴力、威胁、贿赂、仿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由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二条村民代表选举包括选举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由各小组村民户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受县、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指导。
第四条村民代表数额为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六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不足一百户且居住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和户数较多的村村民代表原则上要求掌握在六十人左右,具体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由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在成员中推选主任一人。
选举委员会及其候选人由现任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秘密划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数高的当选。
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3次以上不参加选举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职,缺额数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第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七条县、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指导组成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镇指导组成员由同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指导组的领导。
第八条县、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为准。
第十条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都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户代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与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户数以实际户数为准,由各家庭自行推选产生1人为户代表。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构成中,在组织构成上,要有中共党员代表、共青团代表、民兵代表等;妇女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必须由本小组选民单独或联名推荐,在本小组的选民中产生,村民在推荐村民代表候选人时每个人所推荐的候选人人选不得超过本小组的村民代表数。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满处理年限、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届村民代表连续3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和上届被依法罢免的村民代表等人选不能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精神病患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被县级以上医院确诊为痴呆或弱智的、长期患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和年老体弱行动不便难以参与村务等人选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上述条件及要求由各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经推荐产生的村民代表候选人由各村选举委员会对照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代表候选人条件、不能或不宜作为村民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选进行排除,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正式候选人人数应选代表3人以下(含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应选代表超过3人的比应选人数多2人,经资格审查后的村民代表初步候选人仍多于本小组正式候选人人数的,按村民推荐候选人的票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十八条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训练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数。
(三)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投票站。
第十九条投票选举时,根据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设立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条全体户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根据所在村民小组应选村民代表数,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长选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产生。一是在选举村民代表时,以得票数高的村民代表为村民小组长;二是在本小组当选的村民代表中,由当选的村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1人为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若因特殊情况无法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共同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以得票数高的当选。具体选举产生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确定。
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选举采用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村民代表选举时,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所在镇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受村民监督,本小组村民有权罢免村民代表。
第二十七条对用暴力、威胁、贿赂、仿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由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一、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区委工委批准,下届总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6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5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不少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宣布党(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时,先宣布、副当选人名单(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宣布),再宣布委员分工情况。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二、本次党员大会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当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产生。选举的组织工作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
三、经区委工委批准,下届总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根据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的规定,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6名,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委审查同意后,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四、选举设监计票人5名,其中监票人2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计票人员由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指定。委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
五、选举时,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不少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4/5,会议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每个有选举权的党员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即在其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时,在画“×”的候选人姓名正下方相应的方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也不得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七、画写选票要选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画写全部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画写部分模糊不清,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八、被选举人所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若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九、公布计票结果时,按得赞成票多少为序;公布选举结果时,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委员当选人名单;宣布党(总)支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时,先宣布、副当选人名单(书记、副书记当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宣布),再宣布委员分工情况。
十、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