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绿帽子”,现在的意思就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出轨,那么另一方就是被戴了绿帽,而被戴了绿帽的人,往往是丢人,是没面子的象征。
戴绿帽这种事,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是很忌讳的。
而焦哥从来没见过有人亲手给自己戴上了绿帽。
为了报复上司,我绿我自己?
36岁男子余某因工作上的问题对上司郑某心存不满后,他苦思冥想,最终决定开始着手报复上司。
而他这个报复上司的方式也是让人大开眼界。
他与妻子夏某商议之后,决定利用自己的妻子作为自己报复的工具,让妻子套出上司的“秘密”。
妻子加了上司联系方式后,一个月两人就发展迅速,在社交软件上便以“夫妻”相称。
但短短一个月,妻子并没有套到上司的“秘密”,而为了尽快抓住上司的把柄,妻子主动约郑某到酒店见面。
余某提前在酒店房间安装好了录音录像设备,上司和妻子到房间后,二人发生了关系,而整个过程都被余某安装的设备拍下。
现在事情还正如余某想象的那样发展,他以“手中的视频证据”为由到上司郑某的办公室找其“讨说法”。
随后,上司郑某支付其“精神损失费”20万,并按照余某的要求在工作上给予提拔。
可是戏剧性的一幕来了。
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他还沉浸在自己报复成功的喜悦上,但现实总是充满戏剧性的,故事的走向也跟他当初所计划的不一样。
两个月后,余某发现妻子经常晚归,并且手机密码也更换了。
于是他便开始偷偷跟踪妻子,令他没想到的是,妻子仍然与上司郑某有来往,并且还存在着不正当的关系。
挽留妻子无果后,他便选择了报警,但是苍天是有眼的,法律是公正的。
经过警方调查之后,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与妻子刑事拘留。
而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余某和妻子郑某对上司的所作所为确实构成敲诈勒索罪,这可真的是天大的笑话。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契约,但有些人却将婚姻作为筹码去钻空子,在利益驱动下,围困于自己所设的风险之中,且不可自拔。
“赔了夫人又折兵”形容此案再恰当不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婚姻里也应该如此。
现在出轨、离婚已经成为社会话题,对于出轨和离婚,人们见得多了。
婚姻经营并不难,但一定要用心才可以让婚姻更加幸福美满。
而婚姻中的平等是占第一位的,只有双方都有平等地位,才可以做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夫妻之间要想长久,首先两个人要相互尊重。
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一起相扶相持照顾好老幼,一家和谐两人才能白首偕老。
如果连最基本的尊重都不存在,只是将对方当成报复的工具,那么这样的婚姻注定是悲剧。
而现实往往不仅如此,有些妻子被当作发泄的工作,有些还被当做生育的工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婚姻里也应该如此。
婚姻不是儿戏,不能作为交换利益的筹码,更不能用金钱衡量。
因为,婚姻这一条路很长,夫妻之间若没有真感情,完全因利益捆绑在一起,根本没有幸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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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男女的日常[朗读]
近期,重庆曝光了一件奇葩事,一对90后陌生男女酒后乱性,5个月后女方告诉男方自己怀孕了。男方很负责,把女方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支付女方生产的医疗费、月子费3万余元。孩子满月后,亲子鉴定显示,孩子不是男方的,这下男方不干了。
去年2月春节期间,29岁的男子刘某和25岁的女子徐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二人在酒后发生了关系。事后二人没有联系,也未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直到2020年7月份,女方告诉男方,自己怀孕了,男方是孩子的父亲。
刘某听到这个消息很意外,但毕竟胎儿已经5个月了,再打掉也不现实。于是,为方便照顾女方,刘某将她接到了自己工作的地方,二人同居。2020年11月26日,徐某在安吉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刘某支付了产检费用、生产费用、月嫂费用、婴幼儿用品费用共计3万余元。
孩子出生后,女方徐某催促男方结婚,被男方拒绝。男方表示,自己不同意结婚,但是会对孩子负责。随后,男方将婴儿带到自己老家,由母亲负责照顾。为了保险起见,男方刘某为婴儿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排除刘某是婴儿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性。
刘某很生气,自己这忙前忙后的,结果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医疗费、月嫂费、婴幼儿费用3万余元,还要返还自己母亲照顾婴儿的费用9000元,另外还要赔偿自己给女方的零用钱、误工费、交通费、亲子鉴定费,以及居住在自己家的住宿费,以上共计9万余元。
刘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么?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的男方刘某不是婴儿的生物学父亲,因此不具有承担对婴儿抚养教育的责任,而女方徐某也没有理由让男方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因此男方的支付行为,实质上女方已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刘某要求女方返还在怀孕、生产过程中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婴幼儿用品费及鉴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返还。
但是,男方要求女方赔偿自己给女方的零用钱、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法律依据。虽然男方不承认和女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但二人发生过男女关系,其交往行为属于感情和道德的调整范畴,该部分费用产生于二人同居期间,是双方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日常生活费用,不应当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故法律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为其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婴幼儿用品费、鉴定费、住宿费共计22441.7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男方不服,其上诉提出2点:
1、其所有行为均基于自己是孩子的父亲,现在自己不是孩子的父亲,而自己为了女方备孕,承担女方待产期间的所有费用,还给女方零用钱,自己因此耽误工作,理应得到赔偿。
2、孩子出生后,是自己母亲在尽心尽力的照顾,按照当地标准,一个月6000元,自己母亲照顾了一个半月,女方应给予9000元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男方否认与女方是恋爱关系,但是男方将女方接到自己工作的地方待产,在此期间二人同居生活,男方支付的部分生活费用,是同居者之间的帮扶行为,属于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关于其母亲照顾婴儿的费用,应由其母亲主张,但要提供相关费用标准的依据。
今年8月9日,二审法院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即女方返还男方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婴幼儿用品费、鉴定费、住宿费共计22441.7元。
这件事,对双方都是个教训,对其他人也是个惊醒。我相信事件中的女方确实以为男方是孩子的父亲,所以才让男方负责的。而男方也算是有担当,跑前跑后照顾女方顺利生产,还把孩子照顾到了满月。
可结果呢,原来孩子的父亲另有其人。男方不但遭受了金钱上的损失,情感上也受到了打击。对女方来说,其满心以为生下孩子男方会和自己结婚,可谁知却找错了对象,不知道孩子真正的父亲会作何感想。
近日,浙江温州发生一件毁人三观的奇葩事。一对男女在某星巴克店内的一个偏僻的卡座发生了不雅行为,简直是把这里当自己家了。二人十分投入的行为被监控拍下,并在网上疯传。后有人发帖,自称是"该事件男主",发声求不要再传播了。警方目前已介入调查。
真是毁三观啊?现在的年轻人都这么开放吗?是为了寻求刺激吗?毫无羞耻心吗?男欢女爱实属正常,但在公众场合公演,那就是毫无道德底线,有伤风化。不过这事吧,背后是否又是一场精心策划的事件营销呢?想想优衣库事件,还真不好说。
优衣库事件是在试衣间,至少发生之时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只是之后恶意营销视频被疯传。但这次是在星巴克的客区,这样一个公众场合,随时都有客人来的,这胆子也太肥了吧?真的把别人当空气吗?不得不感叹,荷尔蒙爆棚,拦都拦不住。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个人感觉,营销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的是营销,那么策划这一出的,恐怕有点脑残。因为这个事件非常低俗、色情,会让很多人对星巴克产生极度反感和恶心。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也会对发布广告之人处20-100万元的罚款。当然也不排除个人为了红,毫无底线的通过低俗事件来博取流量和眼球。还记得街头一名男子被像狗一样牵着爬行的事件吗?然,为了流量毫无下限的营销,必将为人所不齿和鄙视。
那这对男女的行为又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二人在客流较大的星巴克客区发生不雅行为,显然属于公共场所。而不雅行为的尺度之大,影响之恶劣远超出故意裸露身体的程度,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更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引发热议的是视频的传播。从视频的角度看,是俯拍的,可能是店里的监控拍下,那又是谁传播的呢?当然也有可能是其他客人或者二人拍摄的。如果说公演仅仅违法的话,那么传播视频的人,就涉嫌犯罪了。
如果该视频的传播超过600次以上的,或者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上传是以以牟利为目的的那么该视频被点击10000次以上、获利10000元以上,则上传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作为事主,行为要有公德,毕竟这个事件影响太恶劣了。作为传播者,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要考虑其严重后果,毕竟已经涉嫌侵权和犯罪了。作为看到这个视频的人,也不要觉得好玩而大肆传播,可是有犯罪风险的?
真是毁三观啊?现在的年轻人都这么开放吗?是为了寻求刺激吗?毫无羞耻心吗?男欢女爱实属正常,但在公众场合公演,那就是毫无道德底线,有伤风化。不过这事吧,背后是否又是一场精心策划的事件营销呢?想想优衣库事件,还真不好说。
优衣库事件是在试衣间,至少发生之时是相对封闭的空间,只是之后恶意营销视频被疯传。但这次是在星巴克的客区,这样一个公众场合,随时都有客人来的,这胆子也太肥了吧?真的把别人当空气吗?不得不感叹,荷尔蒙爆棚,拦都拦不住。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个人感觉,营销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真的是营销,那么策划这一出的,恐怕有点脑残。因为这个事件非常低俗、色情,会让很多人对星巴克产生极度反感和恶心。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也会对发布广告之人处20-100万元的罚款。当然也不排除个人为了红,毫无底线的通过低俗事件来博取流量和眼球。还记得街头一名男子被像狗一样牵着爬行的事件吗?然,为了流量毫无下限的营销,必将为人所不齿和鄙视。
那这对男女的行为又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二人在客流较大的星巴克客区发生不雅行为,显然属于公共场所。而不雅行为的尺度之大,影响之恶劣远超出故意裸露身体的程度,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更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引发热议的是视频的传播。从视频的角度看,是俯拍的,可能是店里的监控拍下,那又是谁传播的呢?当然也有可能是其他客人或者二人拍摄的。如果说公演仅仅违法的话,那么传播视频的人,就涉嫌犯罪了。
如果该视频的传播超过600次以上的,或者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上传是以以牟利为目的的那么该视频被点击10000次以上、获利10000元以上,则上传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作为事主,行为要有公德,毕竟这个事件影响太恶劣了。作为传播者,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要考虑其严重后果,毕竟已经涉嫌侵权和犯罪了。作为看到这个视频的人,也不要觉得好玩而大肆传播,可是有犯罪风险的?
近日,广西柳州发生了一件奇葩案件。一对男女趁无人注意,鬼鬼祟祟地溜进了小树林附近的草丛中。附近早已待命的民警立刻出动将二人抓获。原来,女子是在草丛中进行卖淫,据她自己说是30元一次。被警方抓获后,她羞愧道:“我错了,千万别把这事告诉我家里人”!目前,女子韦某和男子熊某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从视频中看,两人正在准备,尚未进行性交易。卖淫嫖娼行为是相对的,其基本特征即一方给付财物,另一方与之进行淫秽活动。通常来说,只有抓到现金交易,一般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就是已谈妥价格或给付财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第二是初次卖淫、嫖娼,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本案中,女子韦某和男子熊某被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属于这里的“情节较轻”。
单独的卖淫、嫖娼一般是违法行为,因为它破坏了公序良俗。但如果出现聚众、容留或强迫他人卖淫等行为,则其社会危害性就不一般了,此时它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故要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对于卖淫、嫖娼之间达成的一方要给付财物给另一方的“协议”,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自始至终不会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出现了事先谈妥价格,但事后却白嫖的情形,没拿到钱的另一方也不能向对方索赔。在《刑法》上,嫖资属于非法债务,白嫖的一方同样不构成诈骗罪。
当然有朋友可能会问,白嫖的一方是否属于用欺骗手段构成的强奸罪?答案为否。根据强奸罪的定义来看,在发生性关系的同时,男女双方均为自愿的。女方只不过是发生性关系的取财动机受到了欺骗,而动机被骗,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因此,此案中的韦某的确是自作自受,自食其果。对此,你怎么看呢?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从视频中看,两人正在准备,尚未进行性交易。卖淫嫖娼行为是相对的,其基本特征即一方给付财物,另一方与之进行淫秽活动。通常来说,只有抓到现金交易,一般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这里的“情节较轻”主要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就是已谈妥价格或给付财物,但尚未发生性关系的。第二是初次卖淫、嫖娼,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本案中,女子韦某和男子熊某被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属于这里的“情节较轻”。
单独的卖淫、嫖娼一般是违法行为,因为它破坏了公序良俗。但如果出现聚众、容留或强迫他人卖淫等行为,则其社会危害性就不一般了,此时它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故要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对于卖淫、嫖娼之间达成的一方要给付财物给另一方的“协议”,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无效的,自始至终不会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出现了事先谈妥价格,但事后却白嫖的情形,没拿到钱的另一方也不能向对方索赔。在《刑法》上,嫖资属于非法债务,白嫖的一方同样不构成诈骗罪。
当然有朋友可能会问,白嫖的一方是否属于用欺骗手段构成的强奸罪?答案为否。根据强奸罪的定义来看,在发生性关系的同时,男女双方均为自愿的。女方只不过是发生性关系的取财动机受到了欺骗,而动机被骗,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因此,此案中的韦某的确是自作自受,自食其果。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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