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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核销的条件:坏账核销审批流程[朗读]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用备抵法.而税法上,国税发[2004]82号文《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坏账损失核销采用的方法,如果以后年度改变核销方法的,应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及企业管理机构的变更决议等.但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一般不得将坏账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核销法。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作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作出纳税调整.公司内部需要作:董事会决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会计上,财会[2002]18号文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就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而税法上,84号文第48条规定。
如何确认坏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