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的应收账款,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企业在报送季度或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并提供有效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评估时,就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根据坏账损失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原因不充分,情况不清晰,应实地调查了解、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重新举证,作出说明或进行公证.凡已扣除的坏账损失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应作出纳税调整.公司内部需要作:董事会决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坏账核销的条件:坏账核销审批流程[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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