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东,31岁的李女士与前夫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0年时,李女士与前夫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李女士离婚后,网上认识在长沙务工的36岁男子刘某,随后双方奔现,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李女士遂提出分手,但刘某却不同意,并多次纠缠李女士。
与刘某分手后,李女士便开始新的生活,并于今年与现任丈夫结婚,且已怀孕。可刘某却仍然不死心,遂以李女士孩子的“女心理老师”的身份,注册了一个账户,添加李女士为好友,当时李女士没有怀疑,遂同意了。
加为好友后,双方一直以文字交流。9月9日早上7时许,李某在当地酒店开好房间,遂以李女士孩子“女心理老师”的身份,约李女士到酒店房间见面,声称要当面谈谈孩子的心理问题。
8时37分,李女士来到酒店317房间门口,敲门后发现是刘某后,于是准备离开,可还是被刘某强行拽进房间。9时10分,刘某离开酒店。
9时30分许,因联系不上李女士的家属,赶到酒店前台,并要求酒店工作人员查监控。但被工作人员以需先报警为由拒绝。
10时30分,去过派出所并再次回来酒店的家属,通过电话与经理沟通,最终家属看到了监控。并发现李女士有危险后,家属要求酒店工作人员强行开门。但被拒绝。
11时30分许,派出所赶到现场,并成功进入房间。但此时李女士已经身亡。9月13日,刘某已被警方抓获归案,刘某对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李女士家属认为,如果酒店方在家属第一次赶到酒店后,及时查监控,距离刘某离开仅20分钟,或许李女士还有救,因此家属认为酒店存在过错,必须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一、酒店需要承担责任么。
从民法的角度来说,酒店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其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侵权成立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侵权方必须存在过错行为;二是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即便侵权成立,也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来酌情判定侵权责任。
二、酒店需要有过错么?
首先,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也就是说,刘某第一次持假身份证来开房被拒绝后,其第二次拿本人的身份证再次来到酒店,酒店才同意给其开房。因此在这一点上,酒店是没有过错的。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也就是说,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家属仅凭口头来证明自己与李女士的关系,酒店方确实是有权拒绝,调监控和擅自开门。
最后,即便酒店方有过错,也需证明其过错行为与李女士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诉求才能成立。
意思就是说,虽然刘某是9时10分离开酒店,家属是9时30分来到酒店,11时30分才将门打开的,但也要法医鉴定李女士的实际死亡时间,即是不是9时30分李女士还未死亡。
三、刘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刑法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以什么目的、以什么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当然,刑法同时还规定,如果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并获得家属谅解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注意!李女士被害时是有孕在身的,即属于“一尸两命”的,这是司法实践中,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换而言之,如刘某没有可轻处罚情节,那么其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强调一点!无论最终刘某会被如何处罚,其对李女士家属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都必须承担。
最后,笔者认为,不论夫妻也好,情侣也罢,既然一方已经选择放手,或许“一别两宽”会更好。因此希望大家务必要理智对待感情,切勿因一时糊涂,而做出害人害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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