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一经查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3月发布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企业公车私用处罚标准[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