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p295298。
答: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之始,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告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
3、调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
4、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
5、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
6、辩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7、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和处理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时,其工作人员若和所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的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
9、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
10、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11、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
12、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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