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得利益具有什么特点
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
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
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
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就可定义为:因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的损失。英美合同法这样描述预期损失“事实上,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就其预期的损失要求全部赔偿,那就是说,他有权通过损害赔偿而处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时其所应处于的地位”。
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国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一致的,都认为可得利益是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承认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法对违约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现实损失(积极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使非违约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二.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
可得利益损失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损失: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计算方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确定受害人因违约行为发生后,实际遭受哪些可得利益的损失,此项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
2.确定受害人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无法预见的,法官应综合判断。
3.违约方认为受害人因违约而获益的,应从损失中扣除的部分,此项由违约方举证证明。
4.违约方认为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违约方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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