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月20日,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向福建省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要求查处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侵犯其“柯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石狮市工商局当日即查货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来料加工假冒“柯达”商标彩色胶卷成品。
此案中涉及到个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应由企业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此案的当事人之一石狮市感光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加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1)项所涉及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机关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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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 柯达 注册商标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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