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0日,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桂花堂餐饮公司驾驶员苏某某驾驶的金杯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双方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除上述费用外,桂花堂餐饮公司再一次性付给李某某家属5.2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桂花堂餐饮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赔,双方因为理赔金额产生争议,桂花堂餐饮公司的请求被拒绝。桂花堂餐饮公司遂将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简介: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
2013年9月20日,李某某骑人力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与桂花堂餐饮公司驾驶员苏某某驾驶的金杯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桂花堂餐饮公司为李某某支付了抢救费、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4.5万余元。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苏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双方在交管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商定除上述费用外,桂花堂餐饮公司再一次性付给李某某家属5.2万元。
桂花堂餐饮公司付款后,交管部门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发生后,桂花堂餐饮公司通知了该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机构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调解协议达成后,桂花堂餐饮公司要求人保某支公司理赔,双方因为理赔金额产生争议,桂花堂餐饮公司的请求被拒绝。桂花堂餐饮公司遂将人保某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人保某支公司在其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桂花堂餐饮公司与人保某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而保险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义务已成为超越了保险合同义务上的法定义务,人保某支公司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桂花堂餐饮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据此,终审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给付桂花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0万元及车辆损失保险金2010元。
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与商业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所区别。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行为规范规定的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如火车、飞机或轮船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强制保险的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保险人(保险公司)也有承保的义务。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按照自愿原则由投保人选择购买。在现实中商业三者险投保比率比较低(2005年约为35%),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因为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商业三者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赔偿原则不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二是保障范围不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三是具有强制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其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
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对于不同的损害赔偿项目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额,在扩大赔付面的同时也保证了保险公司对主要费用的赔付能力,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并不分项限定,而是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月1日实行,在其实行后,所有机动车都要陆续购买交强险,但是这并不排斥商业三者险的存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同时购买两种保险,以期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律师提示:
已经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需赔付受害人的,保险人可替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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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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