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中旬,魏某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不慎撞到道路中间的隔离带,导致车辆严重损伤。魏某某在其朋友的帮助下联系到当地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该厂工作人员帮助魏某某把车辆拖走。在拖车的过程中魏某某感觉到该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技术并不熟练,但由于该修理厂承诺可以帮助魏某某尽快拿到保险赔偿,魏某某便与该修理厂签订了修理合同。车辆修复后,魏某某在开车的过程中总发现车辆经常出现问题,但不能证明是由于当初修理汽车造成的。魏某某仍放心,其经过核实,发现该修理厂不具备修车资质。魏某某将该修理厂起诉,要求返还修理费用,并赔偿给车辆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修理厂与魏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此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的汽车修理厂不具备修理资质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修理厂超越其经营范围与魏某某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同时由于在诉讼中魏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车出现问题是由于某某修理厂当初对汽车的修理不合格造成的,因此法院驳回了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中,由于该修理厂不具备修理资质而对车辆经营修理的行为,会依法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是其与魏某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因此受到影响,魏某某在无法证明目前车辆存在问题的是由于该修理厂不当修理造成的,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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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经营资质的修理厂签订的修理合同是否有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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