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员工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要求离职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递交辞呈后反悔的员工来说,员工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呢,单位又如何处理这个关系呢?对此,武汉著名劳动纠纷律师给出了一项案例。
汤某在某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日,汤某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后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动。后汤某私自将辞职报告取回。随后公司以汤某已递交辞职报告为由,通知与汤某解除劳动关系。汤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约六万元。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汤某赔偿金六万元。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仲裁机构撤回原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要求离职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单位之时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解除。本案中,汤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通知汤某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汤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六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武汉著名劳动纠纷律师表示,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该项权利时,也要严加考虑,否则很有可能因为一时冲动而造成其他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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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职报告后偷回的,辞职是否生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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