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罗某、易某利用工作之便,在企业盗窃黄铜块、铜排、电缆线,数额分别为28890元、24890元,刘某、张某帮助二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分别为18000元、10890元……最终,四人落入法网,被判刑及罚款。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罗某在宜昌市某钢铁公司上班期间,将该公司零碎的黄铜块、电缆线等物品秘密携带回家中藏匿,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到家中收购,刘某明知系盗窃的物品仍以4000元价格收购后转卖牟利。
2017年6月中旬,被告人罗某、易某在该钢铁公司上夜班期间,发现公司分拣车间一废弃的电炉内存放有拆卸的电缆线和铜排,二被告人遂商议共同盗窃该物品。
同年6月至8月,二被告人多次将电炉内的铜排和电缆线取出并切割成小块(段),将其中一部分物品运出后藏匿于罗某家中,分两次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刘某明知系盗窃物品,仍两次开车到罗某家中以14000元价格予以收购,后转卖牟利。
另一部分物品,二被告人平分后,各自分多次秘密携带出该公司,后分别运至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废旧回收店销售,张某明知系盗窃物品,仍予以收购并转卖牟利。经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铜排价值共计10890元。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罗某、易某明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张某勇明知系盗窃所得财物而予以收购,刘某、张某勇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易某在公安机关排查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罗某、易某归案后其家属代其积极退赃,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易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刘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元。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不仅是偷盗,这些行为均都难逃法网[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