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这个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世界,只要你自愿承担各种权利并享有相应义务,与他人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后,即可建立各种法律关系。签署协议、合同,也是为了将表意内容加以固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患于未然。多以书面形式载明双方协商的结果,在整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就是,在书面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或盖章捺印,意义在于明确身份并表明确认协议内容,自愿受其法律约束。
名字是每个人的符号,签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件严肃的事。签名有两件事要注意:
1、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2、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不龙飞凤舞、个性飞扬就体现不出自身魅力,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又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
与签名相比呢,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何出此言。
1、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2、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3、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关于捺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
捺印的好处,就在于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
不过,捺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影视剧里刑讯逼供看过吧,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按手印认罪。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捺印的结合。
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捺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上可一举定纷争。
因此,签名与捺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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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与捺印[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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