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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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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