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指定监护人合法吗?
遗嘱指定监护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只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指定监护应该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法院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的形式。
根据《民通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既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头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无须同时通知其他当事人或其它有关组织。”这是因为:
1、根据《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其他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2、有关组织之间都是并列关系,某一组织无须经过其他有关组织的同意,也不需要经过协商,便能作出指定的决定。这就决定了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予以指定,并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实践中还是以书面通知为妥)。
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指定监护人程序一般是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指认,如果没有疑问,那么监护人就此成立。如果有疑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遗嘱指定监护人合法吗[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