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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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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