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于1999年11月10号打电话给日本三某株式会社,双方约定:某进出口公司向三某株式会社定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发货。那么,该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答:该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我国与日本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因此应该根据该公约来处理纠纷;而《公约》又规定,买卖合同,包括其更改、终止,要约或承诺,或者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因此,其对合同对形式无特别要求,故中方与日方已就合同对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公约的这一条款予以来保留,要求涉外经济合同的所有条款都必须是书面的。但我国1999年3月15日新出台的《合同法》已不再要求合同订立必须是书面形式,所以日方的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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