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承诺要由受约人做出才有效力;(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能生效。
承诺生效的时间和方式:各国在实践中,就承诺生效的时间形成三种原则:(1)投邮生效原则。即承诺在承诺人将承诺书交付邮政部门,并付足了邮资(邮费)就立即生效。这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原则。(2)送达生效原则。即要求承诺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手中或者管辖范围才能生效。(3)了解生效原则。即承诺只有在承诺书不仅要送达对方当事人手中,而且还要求当事人了解承诺书所记载的具体内容之后才能生效。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各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的分歧已通过公约得到解决。《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要约的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所谓送达,是指送交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按照同样的原则,撤回承诺的通知也于承诺送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生效。我国在外贸实践中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则合同不是在收到承诺的函件、数据电文时成立,而是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关于承诺的方式,根据《公约》规定有两种:一是受约人明确表示接受要约;二是受约人通过履行特定的行为接受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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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承诺[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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